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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与供应商供应链平台功能规范
SBT
10668-2012
零售商
供应商
供应
平台
功能
规范
10668
2012
SB/T10668-20124.1.2应支持网络接口,实现零售商系统、供应商系统与供应链平台的数据交互。4.2接口规范接口的标准化要求,应支持国际或国内通用标准的要求。5系统管理5.1零售商的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本企业用户的工作职能,自定义不同操作功能权限的多用户角色。5.2供应商的账号需由零售商系统管理员开通,并赋予不同的属性或类别,设定数据范围权限,以及业务流程的审批权限。5.3供应商开通账号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用户的工作职能,自定义不同操作功能权限的多用户角色。6基础功能要求6.1零售商主数据管理零售商可以在平台上设置组织机构和门店信息,并对与零售商相关的销售信息、财务数据、采购信息、订单数据、商品分类、商品主数据进行管理。6.2供应商主数据管理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设置组织机构,并对与供应商相关的销售信息、财务数据、采购信息、订单数据、商品主数据进行管理。6.3采购管理6.3,1零售商采购相关用户可在相应权限下分别对采购各项工作进行操作。包括门店订单提交、订单汇总、订单审核、订单汇总提交,收货数据汇总及上传等。6.3.2订单商品相关的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完成订单确认和发货处理,并将发货数据导入平台。6.3.3零售商可将订单确认及发货数据打印或通过接口导出。6.4退货管理6.4.1零售商相关用户提交退货申请后,可以上传相应数据到平台,经过零售商、供应商审批用户确认。6.4.2零售商和供应商可以分别进行退货及收货确认。6.5网上对账6.5.1应实现零售商收货数据及供应商的发货数据的比对功能。6.5.2应实现零售商收取供应商管理费等费用数据的定期生成,并可与供应商进行网上通知及核对。6.5.3对于联营、经代销的商品销售,零售商应通过系统接口定期上传销售信息到平台,与供应商进行电子核对。6.5.4零售商定期生成的对账单、结算单上传到平台,与供应商进行电子核对。6.6网上结算6.6.1支持经销类供应商根据核对无误的发货单或零售商的收货单,通过平台申请结算,平台可产生结算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