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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对抗式刑事卷宗——基于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分析_梁迎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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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 对抗 刑事 卷宗 基于 推进 庭审 实质 分析 梁迎修
迈向对抗式刑事卷宗 基于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分析梁迎修1,王 雷21.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 0 0 8 7 5;2.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北京1 0 0 8 0 5作者简介:梁迎修,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摘 要 当下的司法改革致力于通过隔断法官庭审前与卷宗的联系渠道来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实践证明,此种进路的改革削弱了卷宗对于法官判断的全面支撑,导致庭审混乱并损及庭审效能;鉴于阅卷式裁判的制度惯性,更为可行的路径是去改造卷宗,并通过加强案卷移送尝试将阅卷式裁判与庭审实质化进行调和,在强化卷宗对抗性的基础上提高法官阅卷的全面性,进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为此需要落实追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的责任,保障律师意见及其他辩护材料全面附入卷宗,借助于卷宗的公开与责任属性强化辩护权的保障,使法官聚焦案件争点,提高庭审效率。关键词 阅卷式裁判;庭审实质化;对抗式刑事卷宗;辩护卷宗移送制度 中图分类号 D 9 2 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2-0 2 0 9(2 0 2 3)0 2-0 1 0 0-1 2刑事裁判的证据及结论来源于法官审阅卷宗而非庭审过程,这被形象地称为阅卷式裁判或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阅卷式裁判被多数人视为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目标的障碍。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隔断法官与卷宗间的联系,才能达到庭审实质化。从“卷宗移送废除说”到“卷宗移送范围限制说”等针对阅卷式审判的多种学界改革方案相继出场,然而此种改革进路并未得到实务界的足够认同,实践中也未取得预期效果,先定后审、庭审仪式化等问题依旧存在。实践中的相关改革在不断地摇摆,刑诉法从“主要复印件移送”到“全案卷宗移送”的制度回溯即为明证。刑事裁判方式改革在实践中的遇冷,又激发法学界转而寻求诸如“案卷移送+预审程序”、“双重卷宗”等新方案。然而这仍然基于限制法官接触卷宗的基本立场,并未解决实务界的顾虑。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改革意见)中,并未提及解决法官阅卷式裁判的问题,而是针对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作出了细化指引。法学界高涨的改革热情与实务界低调的谨慎观望形成了巨大反差。我们认为,既然无法切断法官与卷宗间的联系,不如转换思路去改造卷宗,并通过加强案卷移送尝试将阅卷式裁判与庭审实质化进行调和。本文的具体分析思路是,首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先激进后保守的不同风格的刑事裁判方式改革进行检讨,指出其固有缺陷;其次基于对阅卷式裁判原理的客观分析,提出加强卷宗对抗化的改革思路,进而对卷宗对抗化的可行性进行风险与收益的预期分析;最后探讨落实与构建对抗式卷宗的实践路径。00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年第2期(总第2 9 6期)有学者将阅卷式裁判称之为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 0 0 6年第4期。与阅卷式裁判相对立的是听审式裁判。此观点建议将卷宗分为侦查卷和起诉卷,由检察机关审查侦查卷后形成独立的起诉卷并移送法院,内容主要限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试图在防范预断和驾驭庭审之间找到平衡。参见李奋飞: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法学论坛,2 0 2 0年第4期。一、激进与保守:对两种不同风格的刑事裁判方式改革之检讨近些年我国进行了两种不同风格的刑事裁判方式改革,先是推行一种激进的问题针对型的拿来主义式移植,在遇到阻力后又改为另外一种略显谨慎的外围推进型改造,但这两种改革的效果均不尽如人意,依然与庭审实质化的目标存在不小差距。通过检讨实践中先后出现的两种不同风格的刑事裁判方式改革,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时下的刑事裁判方式改革过于依赖域外经验而未充分立足我国的司法实际,未能客观评价我国传统阅卷式裁判的积极意义而一味地将听审式裁判作为改革目标。(一)拿来主义式的激进变革不可行1 9 9 6年刑诉法针对刑事裁判方式进行了一次重要修改,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改为主要复印件移送制度,目标直指法官阅卷式裁判问题,但实践结果适得其反,不得已出台庭后移送卷宗制度加以补救,这极大地损害了制度权威,并在2 0 1 2年的刑诉法中恢复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为何域外刑事诉讼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却难以奏效?其实不难解释: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的隔阂自不必多言,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也是重要原因。阅卷式裁判方式,在国外尤其是英美诉讼话语体系中被视为与现代诉讼精神格格不入的畸形并被我国学者激烈批判,但我国司法实务者却对这理论上受到非难的畸形制度多有溢美之词并产生路径依赖,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无法产生实践层面的共识,这是导致相关法律程序空转失灵的重要原因。改革在实践中的遇冷并未引发改革者对原有改革思路的反思,反而把卷宗移送制度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归咎于配套改革的不彻底,进而倡导预审程序、双重卷宗等改革措施。然而这种主张仍未摆脱之前卷宗移送制度的改革定式,照此思路,后续改革可能还会有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但是,在现有诉讼构造下增加预审程序只会增加程序诉累,将法院的公诉形式审查变回实质审查。这不仅可能导致造就侦查式法官的危险,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架空正式的庭审程序。从域外实践来看,这种“初步听审程序并未对追诉方的要求起到实质上的过滤作用,由于禁止使用追诉方的卷宗记录作为证据,反而阻碍了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在我国台湾地区,“虽有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之区别,其实很难排除接触过所谓污染证据之法官以后其心证不被影响”。至于双重卷宗制度,则是中间程序及公诉审查制度的变形,与限制卷宗移送范围的思路一脉相承,这和过去主要复印件移送改革并无本质区别,限制法官阅卷所遭遇的尴尬处境同样无法避免。事实上,司法机关形成有罪的预断,除了受定罪卷宗影响,还受更深层的制度性归罪理念和实践的影响。司法办案人员通常在接触证据之前便已形成构罪的偏见和预期,而后从卷宗中进行确证,除非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否则很难改变法官的预判。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本质上是公检法层层核实的确信过程,而非中立性的裁判过程,大多数案件到庭审时法官定罪的内心确证已固若金汤,单靠辩护方庭审中的质疑怎么可能轻易推翻?而且,与域外将程序正义作为首位原则相比,我国法官负有探知客观真相的职责,对裁判结果的高度重视使其不可能仅依靠仓促的庭审便得出最终的结论。因此,借101梁迎修 王雷|迈向对抗式刑事卷宗此种情形在国际范围内并不少见,如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制度改良,事实上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卷宗对法官产生影响,不仅有罪判决率畸高,法院公审程序也往往偏重书面调查。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金光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年,第3 6 7页。意大利预审+审判的两步式审判方式改革,也被认为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参见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3年,第1 0 0页。E n n i o Am o d i o,“T h e A c c u s a t o r i a lS y s t e m L o s ta n d R e g a i n e d:R e f o r m i n g C r i m i n a lP r o c e d u r ei nI t a l y”,T h eAm e r i c a nJ o u r n a l o fC o mp a r a t i v eL a w,2 0 0 4,5 2(2),p p.4 8 9-5 0 0.张明伟:卷证不并送下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修正刍议,检察新论,2 0 1 4年第1 5期。由隔断法官与卷宗联系,使之成为英美“白纸听审式”的法官,并通过庭前公诉审查程序来排除法官预断的设想并不现实。刑事裁判方式改革之所以陷入这样一种盲目状态,根本原因在于对域外经验的过度倚重,试图通过简单地照搬国外制度来解决中国问题。(二)规则推进型的保守改良难奏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卷宗移送基础上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卷宗移送制度改革的教训,使得实务界对刑事裁判问题的思考趋于保守,甚至回避了直接对法官裁判方式进行改革的问题,并逐渐形成时下另一种流行的观点:以具体规则的细化倒逼裁判方式的改良。自 改革意见 发布以来,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我国参照域外庭审实质化模式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则,但有效实施这些具体规则只是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条件,重心在于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而非“怎么办”的问题。换言之,目前所出台的具体规则,如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当庭审判等方面的规则,是在庭审能够实质化开展的前提下所设置的规则,但问题的关键是实施这些规则并不必然能达到庭审实质化。就好比,种花需要水分、阳光、温度等条件,但给花浇水、晒太阳、保温等并不必然能使花盛开一样。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仪式化的庭审实践,不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吗?在裁判方式未能实质改变的情况下,这些努力对促进庭审实质化的作用非常有限,可能只是催生出更为精湛的庭审“表演”,例如侦查人员、鉴定人等从不出庭到出庭作证,但即便正式宣读着自证的情况说明,也并不会对相关证据的可采性造成任何实质性的质疑。试问,不涉及裁判方式深层问题,而只是将重心放在对庭审具体规则的细致雕琢和审判现场的精心布置,这对推进庭审实质化会有多大的实际效用呢?陈瑞华教授曾指出:“在 法庭审理流于形式 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推进法庭审理程序 现代化 的立法努力,对于解决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注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尽管该论断可能过于绝对,但的确指出了当下改革的困境。如果坚持以域外诉讼理论为蓝本推进改革,一旦借鉴尺度过大则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借鉴尺度过小又如隔靴搔痒,因此在改革者看来,与其遭受适得其反的风险,不如退而求其次,选择一种风险较小的规则反推型的折中路径。其实这种经验借鉴的怪圈,恰恰是一种“法的平衡陷阱”。此外,“从司法效益的意义上说,实质化庭审虽然 物美,但绝非 价廉”。即便按照 改革意见 中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贯彻实行,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尚不足以消解可能面临的效率问题,因为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将庭审实质化这块好钢用在解决疑难杂案的刀刃上。从目前的庭审实践来看,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无论大小繁简都要经过庭审的形式,简易、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总体投入差距并不明显,从而形成“简案程序不减,难案程序不精”的资源张力。这使得简单案件的庭审多余成为司法诉累,使复杂难案的庭审不足成为走马观花,只能诉诸于庭外阅卷补足,最终都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在笔者看来,本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属于外围推进型而非问题针对型的改良,仅凭贯彻和细化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规则,往往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如果不能形成防止中心问题逃逸的网状应对系统,就无法避免顾此失彼的被动。显然,此种改良方式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难度要更大,投入也会更多,而效果却并不一定好。但之前问题针对型的卷宗移送制度改革由于遭受滑铁卢,已然将这关键的问题领域划为改革的禁区。职是之故,保守的改良思维成为主流似乎已属必然,但却少了变革式改革思维所具有的锐气。至此不禁要问:难道刑事裁判方式的改革已走到了尽头?不如放下思维包袱,重新审视法官阅卷式裁判。20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年第2期(总第2 9 6期)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8年,第2 9 4页。参见季卫东: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模式,中国法律评论,2 0 1 4年第1期。陈实: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中国法学,2 0 1 8年第1期。二、立场与症结:阅卷式刑事裁判的原理阐释不同的裁判方式各存利弊,站在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对阅卷式刑事裁判作出全面分析,是司法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前提之一,惟此方可避免改革中的急于求成与矫枉过正。阅卷式刑事裁判方式本身不应被诟病,问题的症结在于现有刑事卷宗中缺少应有的对抗因子。(一)基于客观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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