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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精矿
YST
433-2016
精矿
433
2016
YS/T433-20164试验方法4.1银精矿化学成分测定按YS/T445(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4.2银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14263的规定进行。4.3银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测定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4.4产品外观质量以目视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检查与验收银精矿在需方或双方认可的地点,由需方质量检验部门或合同约定的一方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和验收。供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当仲裁结果与检险结果的偏差在双方认可采用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不超过所执行检验标准规定的再现性临界差),则以原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的偏差超出双方认可采用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所执行检验标准规定的再现性临界差),则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5.2组批银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火车运输以每车皮为检验批,其他运输方式检验批由供需双方商定。5.3检验项目每批银精矿应进行化学成分、天然放射性限量、水分、外观质量的检验。5.4取样和制样5.4.1散装银精矿取样、制样方法按照GB/T14263的规定进行,银精矿品质波动类型不明确时,应按GB/T14263中“大”波动类型抽取规定的份样数。5.4.2袋装银精矿,单袋800kg以上的大袋每袋均需取样,按GB/T14263中规定的份样数应平均分布于每个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的小袋根据不同规格按不少于总袋数的30%(质量分数)随机抽取样袋,抽取的份样总数不得少于GB/T14263中规定的份样数。当份样数不能被袋数整除时,小数点后数字均需进位到整数,即以就多不就少的原则取样。取样时用样纤钎取份样,纤样时将样钎自袋顶对角线部位斜插入袋底,每袋所取的份样数应一致,将所有份样混合排匀。5.4.3将所制样品分成四份:一份供分析,一份交供方,一份留需方,一份留仲裁。仲栽样由需方保存3个月(国际贸易样为6个月)。供需双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5.5检验结果的判定5.5.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银精矿化学成分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该北次产品为不合格。5.5.2银精矿水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同一批次银精矿中,如颜色明显不一致、且化学成分有明显差异时,以低品级结果判定品级:若明显混入夹杂物时,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5.5.4供需双方对化学成分、天然放射性限量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