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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SBT
10858-2012
餐饮企业
信用等级
评价
规范
10858
2012
SB/T10858-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烹任协会。本标准起草人:苏秋成、冯恩援、李亚光、张巧凤、许云飞、马彦华。ISB/T10858-2012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见附录A)的要求,对受评企业的资质、安全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竞争地位、社会形象等进行分析,根据得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并提交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6.5结果公示评价主体应在行业相关媒体、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6.6信息备案评价主体应建立餐饮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并在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6.7跟踪复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若某些重大因素致使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评价主体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6.8推广应用评价主体应积极宣传评价结果,应向参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也可与有关机构合作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7报告撰写7.1基本要求评价主体应对受评的餐饮企业出具信用评价报告,报告应采用简练、易懂的语言,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如实表述。评价结论的标识和符号应有清晰、明确的解释。信用评价报告应加盖评价主体公章。7.2报告内容餐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封面、正文及附件等。7.2.1报告的封面、结构报告封面应包括报告编号、报告名称、评价对象名称、评价主体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时限、评价观点等。7.2.2正文正文应包括餐饮企业的基本面分析、经营管理分析、竞争实力、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信用记录等。7.2.3附件报告附件应包括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财务评价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定义及其他需要附加的资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