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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不动产
登记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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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
比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比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在哪里,大家知道吗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比拟,欢送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比拟一 属地管理与“属地管理+〞
按照方法,房屋登记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而按照细那么,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这个“+〞,表达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主体的多元化。受理核发机构应当授予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登簿的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在其登记簿上记载。而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并将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后,被告知机构亦应当在相关的簿册中载明该不动产所涉的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事项以及原由等。
对于查询的规定
细那么 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负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故而询问是必需的。对询问的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那么都未作详细列举。方法的相关内容可作参照。细那么同样没有具体规定询问的环节及记载方式。考虑到实际审核的需要,询问可以在受理审核查看查验调查等环节发生。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
监护和代理
细那么对监护人代理和委托他人代理作了比拟详细的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二是明确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法院指定或公证。
与方法相比,细那么关于委托面签和公证的规定更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未要求涉外委托书全部认证或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比拟二 公告和异议
相对于方法“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原那么性规定,细那么的优势表达在五个方面:其一,公告种类明确,包括征询异议公告、遗失灭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
方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那么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拟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与房屋登记方法差异比拟三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方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拟原那么,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方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还是局部等而困惑。
根据细那么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局部。
关于更正登记
按照方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期间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根据细那么第79、80、82条的规定,可对更正登记作如下解读。其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明确,应该是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对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影响的第三人。其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申请具有裁决权,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认为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有误,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参照权利人申请更正办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与异议登记
方法认为,“异议能(暂时)对抗登记的物权,又能阻断登记申请〞。细那么第84条的规定那么可以概括为“异议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异议可以阻断登记申请〞。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故登簿之前的异议,可以阻断登记。但是登簿后的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就不仅是异议所能对抗的。处分登记申请人及第三人知悉异议存在并出具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以完成登记,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尽到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在他日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外,申请人特别是权利受让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可能在今后确实权诉讼中丧失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