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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京市
物业管理
合同范本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3篇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当责任,而物业管理那么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当自己的责任。以下是办公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3篇,欢送参考阅读!
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
甲方(全体业主):
乙方(物业效劳企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x年x 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供全体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效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物业效劳合同
甲方(全体业主):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乙方(物业效劳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物业效劳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工程根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工程(以下简称“本物业〞)根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三条 物业效劳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效劳企业客服接待、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效劳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效劳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效劳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效劳工程负责人为: ,联系 : 。乙方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工程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60日内更换。
第五条 物业效劳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效劳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效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效劳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效劳,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平安防范工作;
7.其他效劳事项:
第七条 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物业效劳:
1.北京市住宅物业效劳技术标准(试行)中的 级物业效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五;
2.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效劳技术标准(试行),约定具体的效劳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局部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效劳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特约效劳协议,效劳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效劳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本卷须知,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
第十条 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物业效劳收费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效劳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十二条 包干制
1.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效劳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11) 。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当;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效劳标准或者减少效劳内容。
第十三条 酬金制
1.物业效劳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由物业效劳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效劳支出包括以下局部:
(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2.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效劳资金 %的比例提取。
3.物业效劳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缺乏局部,由全体业主承当,另行交纳。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效劳工程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效劳工程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效劳工程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照前款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效劳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效劳;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效劳有建议、催促的权利;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局部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部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效劳费和特约效劳费;
9.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效劳时,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效劳费、特约效劳费;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效劳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效劳;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 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催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局部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 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委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效劳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效劳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效劳行为承当责任;
8.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平安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
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效劳6个月,在此期间的物业效劳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效劳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局部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效劳达不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效劳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效劳费,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效劳费标准的,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局部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效劳的, 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