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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合同
范本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工程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x、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工程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x、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那么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篇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总那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