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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被证监会处罚看中国投资监管行政管理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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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被证监会处罚看中国投资监管 行政管理专业 明星 证监会 处罚 中国 投资 监管 行政管理 专业
从明星被证监会处罚看中国投资监管 摘要:我国的投资监管体系仍然不够完备。我国的投资市场和投资监管体系仍处于探索性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金融投资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 投资监管机制 11月9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祥源文化,600576,即原万家文化)公告称,该公司在11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的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未审批,在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借助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集团,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而且,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还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问题;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项目原因的披露存在许多遗漏。龙薇传媒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是赵薇,注册资金200万元,从没进行实缴,但实则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在很短时间之内,万家文化的控股权转让事项多次改变,由控股权转让变化为5%股权转让,然后全部停止股权转让,两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当时,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之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到25.00元,涨幅高达32.77%。但在龙薇传媒更改为只收购5%的股权后,万家文化复牌随即股价大幅下跌。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告知书称,这些行为引发了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投资监管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金融投资监管体系的变化。中国的投资监管体系也逐渐反映出了更多的弊病,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现行金融体制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透明度较差。这些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披露的内容及其细节十分有限, 往往只是监管机构的公报、年报等公文, 较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等细节内容公开披露,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和机会;其次, 信息不透明也容易使监管遭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和波动, 造成与监管目标的偏离。另外, 监管的透明度不够还会使社会公众完全无法准确地评价监管机构的成果,从而削弱对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 二.投资监管机制丧失了必要的制度约束。虽然最近政府与监管当局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的弊病,并通过签订监管机构的协议和建立会议制度等, 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资源和相应的操作细则, 这样的制度安排所能发挥出来的作用极其受限。一方面,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会议制度, 只能够从基础方面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并没有形成深层监管协调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 这让监管协调的实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 虽然在对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上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但对职责的安排缺乏硬性约束, 各监管机构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判断等方面决定各自的监管范围的大小,决定是否与其它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此外,“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 很难对于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 而且还会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脱。所以这样的监管协调体制是否真正发挥效果, 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三.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理论层面上来说, 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存在纳税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目前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 仅仅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务和责任及其监督部门, 而没有对监管机构的成绩审核、监督及惩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监管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标准实行固定薪酬制,其收入与绩效无关。因而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三者不相匹配, 这就使得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管人员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监管效率极差的,并且没有任何效果。 四.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在某些方面上加强了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但与高效、灵活、权威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相比, 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 各监管机构直接隶属国务院,并直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和指挥, 其在行动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灵活性,很难机动灵活地及时应对一些突发性质的、复杂的金融安全隐患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往往错失了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等到事件发生或风险爆发后才发现处理, 这就大大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 在立法上,从未真正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地从事监管活动的独特地位和自主权力, 其监管职能是在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其主要责任人是中央政府。这种体制不易让监管者自觉地根据金融体系的运营情况来精确预期系统风险的产生并及时采取应对方法, 只是采取报告、等待命令的被动执行方案来执行监管。只要发现问题, 往往会出现上下级相互推辞的行为。 中国投资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混业经营出现,分业监管的缺陷越发变得明显。一方面,伴随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大批的引入中国,这些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它们同时深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并且每个部分联系极其紧密,而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机构的产生和不断蜕变使中国银行与其他非金融市场间的界定越来越不清晰。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下,中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尽管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方信息资源分享和监管行动协调,但是实际上执行困难。这两个方面造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盲区,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失去了原有的规则与秩序。 二.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监管的范围不断缩小。金融工具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向中国金融监管能力不断提出新的挑战。金融创新产品之所以成为监管难题的原因主要在于:1.现有的监管体制无法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事前的预见以及应对措施。2.新的金融工具优势与劣势往往得需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显露,即具有滞后性,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完全无法进行事前预判。3.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之内,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相比较于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落后,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产品上,对于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 三.系统性的风险扩大,金融监管的实力相对不足。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微观审慎监管是更多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宏观审慎监管是更多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中国金融监管之前更多强调微观监管指标,如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成果等。但对宏观金融监管核心内容即系统性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金融危机显示系统性风险是一国金融系统稳定的最大隐患。 针对我国投资金融监管所存在的不足的优化方案 一.统筹和协调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和重要性。未来的金融业一定会朝着一个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多个金融市场、一个金融市场同时吸收多类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更好地顺应于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大趋势,应改变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统筹协调的力度,重视对金融业的系统化监管,避免人为造成市场分割的现象出现。在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形成沟通流畅、配合默契、运行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的同时,尤其要加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拥有金融监管权,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有效监管金融市场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及其在危机处置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中央银行肩负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双重职能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根据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统一、金融稳定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统一的原则,应该明确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新审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 二. 强化行业发展职责,让金融监管回到“制定规则并监督执行”的正确轨道。切实构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需要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部门逐步削弱承担的行业发展职责,不再承担双重目标,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激励的出现。在市场发展初期,重视行业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及时转变监管理念,让金融监管回归“制定规则并监督执行”的本位。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逐步实现由事后被动查处向事前主动监管转变、由一般行政监管向规范化、依法监管转变。以“疏”代“堵”,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和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重视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内在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建立并真正形成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四管齐下、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和应对能力。 三.统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夯实金融市金融基础设施是市场有效运行的核心纽带和关键环节,中央银行统一管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为保障金融安全,应明确人民银行是金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金融基础设施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者、金融基础设施运行规则的制定者;由人民银行统筹监管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中央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在内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结合国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相关标准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评估;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通过金融业全覆盖的数据收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场安全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曹凤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2015(33) 陈剑平《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 2016(2). 袁春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研究》 2014 (5) 吴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提高金融体系综合效率》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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