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标准对合同的作用周宇(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北京100088)**摘要:标准是规定技术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释以及漏洞填补方面影响巨大。首先,因未达强制性标准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并不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对公序良俗的违反,故应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否认其效力;其次,标准是业界对技术要求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共识,具有权威性、普适性以及统一性,可通过扩大解释交易习惯而使术语标准成为确认双方当事人合同解释的方法,这样,技术标准就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中的习惯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质量漏洞填补规则具有指向性明确、递进式适用的特点,不同于比较法上的“中等品质”,形成了与我国标准化体系相适配、独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质量漏洞填补规则。关键词: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法规;合同解释;漏洞填补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080-11一、引论标准,或可称为技术标准,是规定技术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指“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①。由于法律规范领域的扩张及标准对强制实施效力的追求,尤其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安全、能源和医疗等科学技术领域,标准与法律产生了融合的现象。标准与法律的融合实现了法律对科学技术领域的规制,但也带来了许多尚待厘清的问题②。在知识型市场经济兴起以及标准化高度发达的大背景下,市场交易越来越向技术型交易发展,标准进入到市场交易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标准进入合同的路径有两种,分别为当事人援引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此对合同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标准与合同交融现象为传统合同法带来了新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行前学界虽有零星研究涉及该领域③,但其观点不仅具有尚待完善之处,且未形成以《民法典》为框架的标准与合同交融的体系化研究;再者,实践中也时常出现标准与合同交融的裁判案0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总第196期)**①②③*收稿日期:2022-10-10基金项目:本文是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项目编号:21&ZD19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周宇,男,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