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ObservationofLaw·立法法是“管法的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我国立法制度和立体体制机制作出修改完善。这是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对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地方立法体制的规定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立法体制,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大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此后随着实践发展,全国人大先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单行法规和及时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同时,1954年宪法取消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地方享有的法令条例拟定权,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立法体制不断发展完善。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立法法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闫然时隔8年,立法法的再次修改,是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对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华社图片人民之友PEOPLE’SFRIEND41DOI:10.19310/j.cnki.rmzy.2023.05.018法规的权限,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地方立法权。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由此确立。同次大会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规章制定权,并规定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赋予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先后授权广东、海南、福建及深圳、厦门、汕头、珠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