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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李觏
荀子
隆礼重法
思想
继承
超越
中军
第 42 卷第 1 期2023 年 2 月东 华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EAST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 SCIENCE)Vol.42No.1Feb 2023收稿日期:2022-11-07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20B234);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2020JGYB195)。作者简介:颜中军(1982),男,湖南衡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逻辑学与中国哲学及其转型研究。论李觏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超越颜中军,龙昌菊(湖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摘要:李觏以政治理性为基础,整合儒家伦理道德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礼本论”,建构了别具一格的礼学体系,实现了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乃至传统礼学的继承与超越。一方面,李觏因循荀子的理路,从人性论角度探讨“礼”的起源,继承了修齐治平和礼主法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李觏折中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更倾向于韩愈的性三品论,在圣人制礼、礼法等级、使用肉刑等方面对荀子礼学思想做出调整。关键词:李觏;荀子;礼;法;礼本论中图分类号:B244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12(2023)01-0007-06颜中军,龙昌菊 论李觏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超越 J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2(1):7-12Yan Zhongjun,Long Changju On Li Gous inheritance and transcendence of Xunzis thought on rites and laws J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23,42(1):7-12李觏(10091059),字泰伯,北宋建昌军南城人。究其学术思想,李丕则曾总结“其学本于礼”1 559,此言可谓精辟。李觏的学问正是以礼为基础而展开的。李觏在传统礼学上的地位,韦政通先生有言:“在中国思想史上,以礼作为建构思想的准据,并把礼的功能做膨胀性发挥的,先秦的儒家中有荀子,宋明新儒家中有李觏。李觏是儒学复兴初期,第一个使礼占一重要地位的人物。”2 689韦政通将荀子、李觏并举,并且将二者分别作为先秦儒学与宋明儒学中重“礼”思想的代表人物,此评价可谓甚高。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对荀、李二人礼学思想的同异比较便具有学术史、思想史的意义。更为准确地说,理解李觏“礼”学思想对荀子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以礼治国观的继承与超越,是理解宋明儒学对先秦儒学在礼治层面实现突破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正是在这种比较中,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李觏“礼”学思想的价值。今人学者如萧公权先生已对李觏与荀子在“礼”学思想方面的同异做出富有价值的分析,且有如下判断:“李氏论礼,大较合于荀卿。其主要相异之点在弃性恶而主性善,且以礼为仁义智信及乐政刑之总和。”3 445但有关李觏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超越内容的讨论仍有空间。1李觏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肯定与继承荀子为适应礼崩乐坏背景下社会体制和道德规范体系遭受破坏的时代,恢复礼义道德,使之以新的形式服务现实政治,遂承继前世之遗风,开启了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儒法合流、礼法并用的先河,主张隆礼重法。而李觏在千年之后,继承、发展并试图超越荀子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1以人性论作为“礼”“法”起源的理论基础对于“礼”的起源和产生,李觏沿着荀子的思想以隆礼重法概括荀子“礼”学思想或荀子核心政治思想及特色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如:高积顺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 J 管子学刊,1994(4);陆建华 荀子礼法关系论J 安徽大学学报,2003(2);高春花 论荀子的治国方略及其学理依据 J 道德与文明,2005(4);喻中 荀子的礼法学说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本文沿袭此种观点。另外,隆礼重法是荀子实现其王道政治理想的主要手段,荀子视礼为法之大纲,故“法”实际上是融含于荀子“礼”学视野之中。“礼与法”即荀子所建构的政治运行架构,所以荀子隆礼重法的“礼”学思想其实也是荀子的政治(礼治)思想。同样,李觏“礼”学思想本质上也是其政治思想的表达。理路继续探索,即从人性论出发,肯定人的欲望同“礼”“法”的产生有直接相关性。荀子在礼论 中就“礼”的起源问题谈到,因为人生下来就好喜声色,欲望得不到满足且不知克制,社会中便产生争夺、犯上等现象。因此,圣人制定礼仪法度的目的就在于规范和抑制人们的欲望,解决无限欲求与有限社会资源之间的矛盾。荀子对这种因人欲无度、圣人制礼作乐以应对的情况,有更具学理性的表达:“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埶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4 425在这里,荀子将欲望无度的人本初之性的表现称为“性恶”,“礼”和“法”皆是为了纠正人之恶而作。因此,荀子主张“化性起伪”,“伪”即“人为”,“礼”与“法”皆是后天人为的产物,具有教化人之本性的作用。李觏沿着荀子由“人性”而制礼的路径,展开了他对“礼”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礼”存在的合理性的讨论。李觏有言:“夫礼之初,顺人之性欲而为之节文者也。人之始生,饥渴存乎内,寒暑交乎外。圣王有作,于是因土地之宜,以殖百谷夫妇不正,则男女无别;父子不亲,则人无所本;长幼不分,则强弱相犯,于是为之婚姻,以正夫妇。为之左右奉养,以亲父子。”1 6即是说,“礼”在产生之初首先是为解决人的欲求(饮食、居住等)问题,圣王所作之礼多为生产之礼,通过技术的进步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求;其次,人分男女,又因异性结合产生后代而有父子之分等人伦关系,正人伦也是圣王作礼之目的。总的来说,“礼”是顺应人的本性及欲求而生的。这就与荀子因人本性欲求无度而制礼以节之所呈现出的“消极”意味相反。李觏认为圣王制礼在于满足人们的本性,由“礼”所表达的“节度”更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李觏并没有忽略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恶”。他说:“饮食既得,衣服既备,宫室既成祭祀既脩,而天下大和矣。人之和必有发也,于是因其发而节之。和久必怠也,于是率其怠而行之。率之不从也,于是罚其不从以威之。”1 7即便在圣王制礼之初,满足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欲求,但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发展,总有破坏和谐的因素,而不得不以“礼”“法”等加以教化、制止。这其实就要回到李觏的人性论之上。具体而言,李觏实际上折中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倾向于韩愈的性三品论,并在韩愈的人性论基础上,提出“性之三品,而人之类五”的人性观。李觏主张性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即上智,乃是不学而能(善)的圣人;中品即中人,其性善恶相混;下品即下愚,其性恶而不能加以改变。而“中人”又可分为三类:贤人即与上智相同之人、迷惑之人以及与下愚之人相类似的人。因此,合上智、下智及三类中人共为五。李觏对礼的后天教化作用的阐发,实际上是针对“中人”而言的。综上所述,李觏与荀子在对“礼”“法”的起源和形成过程的讨论中均以人性论作为理论基础,将“礼”“法”看作人类适应群体生活、保障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荀子秉持人性恶的观点,十分重视“礼”的后天教化作用;对李觏而言,可善可恶的“中人”之性也是可以被改造的。二者对以“礼”为代表的社会教化、治理体系的功用抱有积极的态度。可以说,李觏接续荀子经世致用的精神,通过对人性的分析获证“礼”“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人性论是荀子与李觏解释“礼”“法”社会功能的理论基础。正是有了这一基础,二者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才得以展开。1 2以修齐治平作为“礼”“法”的价值取向儒家经典大学 中有“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工夫、境界及治国路径的说法,体现了儒家以修身作为治国基础的主张。荀子与李觏主张“礼”“法”兼施的思想正是对上述由修身到治国、平天下路径的另一种表达。在“礼”与“法”的特殊关系中,“礼”是修身立命的重要根据,“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荀子将“礼”立足于现实,从维护国家秩序需要的角度对个体成员作出要求:“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4 479-480荀子把“礼”视作立身基础和国家稳定的准绳。人无礼不生、不成,正是荀子对孔子“不学礼,无以立”5 178的延续,将“礼”视为人立身处世之本;而国家无“礼”不宁,则点明了“礼”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治运转的价值。即是说,“礼”内化为道德规范,外化为现实制度,对于人生和国家皆有重大作用。在从修身到治国的模式下,荀子强调立身还在于习“法”,所谓“故学也者,礼法也”4 34。因此,荀子理想的治国方式 隆礼重法,兼有由个体修身、遵礼、循法而达至国家治理的观念。8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李觏继承了荀子“礼”“法”修齐治平的这一价值取向,提出“礼”包括治理天下和修身正心两方面的内容。他在 礼论 开篇明言:“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圣人之所以治天下国家,修身正心,无他,一于礼而已矣。”1 5在李觏这里,“礼”是修身正心、治国平天下的基本条件,“礼”既是规范个体之“礼”,也是治国之道。此外,李觏还将“刑、政”等代表的“法”也融入“礼”的体系中。所以,李觏的“法”范畴兼具修身、治国双重含义。治国与立法的依据是“礼”,其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和惩恶扬善,其虽纳入了法家的思想内涵,但他仍然保持了儒家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儒家对“法”的重视正体现在对道德的坚持和对礼仪的遵循以及治国的方式上。荀子与李觏皆是在儒家这种意义上展开对“法”的讨论。相比法家,荀子更强调“法”的实质作用,而法家注重的是法律的形式而非实质。因此,荀子的礼法思想,偏向强调义务而非权利。这一礼法思想是法治与礼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相辅而行且兼顾并包,是儒家的法治。李觏继承了荀子“礼”“法”的价值取向,以“礼”“法”为修齐治平以及一切外王的根据。1 3以礼主法辅为主导的“礼”“法”关系“礼”“法”是荀子与李觏思想中维持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的关系可在其规定中得到确定与区分。关于什么是“礼”,荀子有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4 11-12即是将“礼”视作“法”的总纲和其他律例的纲纪,是人的最高道德标准。荀子对于“法”的界定则体现在:“礼义生而制法度。”4 424法度在“礼”的精神意涵的基础上而制定:“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4 226“法”是治理的开端,但“法”不能独自发挥作用,需要君子加以理解并针对各种情况灵活运用。李觏对荀子“礼”的含义作了扩充性发挥,将“礼”定位为“法”的总纲和总名。“法”成为了“礼”的现实效用,使“礼”达到无所不包的程度,所谓“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1 14。此外,李觏也持有与荀子“礼”“法”均出于圣人的观点,即“礼者,圣人之法制也”1 11。“礼”“法”相比较,“礼”具有更重要的地位。总之,荀子在“礼”中援引了“法”。究其根本,荀子与孔子、孟子一样强调重人治的精神。李觏虽常常将“礼”“法”互称,但最后还是将“法”置于“礼”之下,“法”在治国的作用中还是要服从礼义。虽然“礼”“法”同为治国的工具,但功能并不相同,二者既有互补关系,又有从属关系。“礼”是“法”存在的根据,“礼”处于主导地位,“法”服从于“礼”。因此,李觏的礼法关系与荀子的礼法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即在逻辑上“礼”包含“法”,在产生顺序上“礼”先“法”后,在 主 导 作 用 上“礼”本“法”辅6 117-120。2李觏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否定与批判荀子将“法”看作“礼”规范性的进一步体现,因此他也把“法”看作实现封建统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李觏继承了这一观点,但又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否定与批判。2 1否定了以圣人积伪作为制礼的依据荀子是性恶论者,他认为平常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