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人的救助义务———自由分配视角下的正当防卫与先前行为赵雪爽*内容提要: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关键词:防卫权正当防卫先前行为见危不救罪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疑难争议问题集中高发的领域,也是法学界聚讼纷纭的话题。要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有一个问题亟待解决———公民在实施了必要的防卫行为后,是否负有义务救助陷入生命危险的不法侵害者,不予救助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是否构成犯罪。有解释分析必要的相关案件并不罕见,但我国的司法裁判鲜就防卫人的救助义务展开论述。比如,有判决认为制止价值轻微财产侵害的防卫人不负有防止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义务,但缺乏细致认证。〔1〕另有判决则认为制止盗窃行为的相应措施能够产生对侵害者的救助义务,却未就相应措施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构成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等问题展开分析。〔2〕·001·*〔1〕〔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责任分配视角下紧急权利人的救助义务研究”(22YJC820050)的阶段性成果。参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刑终126号刑事判决书。参见《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0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以下。与司法审判中的含糊其辞形成对照的是,防卫人的救助义务问题在理论研究中的复杂性。第一,在“唯结果论”的司法实务现状与法益衡量理论的通说观点下,防卫行为造成盗窃犯或轻伤害犯最终死亡结果,属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3〕这实质上肯定了防卫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侵害者重伤死亡。对立观点则认为,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