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法治天地·57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廉睿1,2卫跃宁2(1.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411105;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依据“目的词”之差异,合并使用语义分析,可将《档案法》中的法律条文区分为“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及“个人法益型”条款。经统计,“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是25.5%,“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占比达66.35%,“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占比为8.15%。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有所不同,在《档案法》中,所呈现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这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除此之外,《档案法》中还存在着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这是由其现代“领域法”属性所导致。面向未来,应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国家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以“社会法益”为切口,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以“个人法益”为视角,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法益集聚;档案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12.16收稿日期:2022-09-05作者简介:廉睿,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软法理论;卫跃宁,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本文通信作者,E-mail:zuiwodedada@163.com。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专项课题“监察权的刑事诉讼属性研究”(ZFZX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自颁布以来,不少学者围绕着“档案法”的法理属性、规范集成等问题展开争鸣,其学术影响延续至今。以cnki数据库为索引源,通过输入“档案法”这一关键词,可以获得相关文献2130篇(搜索时间:2022年6月22日)。虽然与“财税法”“体育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研究热潮相比,这一数字难以称得上“浩瀚”,但对于新兴的“档案法”来说,能获得学界如此高的关注,实属不易。究其原因,一方面,“新《档案法》的制定与颁布,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导,为档案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基本保障。”[1]另一方面,通过《档案法》的制定,“明确了党和国家现代化治理推动下档案事业的发展方向,并解决档案实践工作适应新时代特征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