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理念
趋同
契合
规范
环境
法典
刑法典
协调
适用
陈禹衡
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3545理念趋同、法益契合与规范衔接: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协调适用陈禹衡(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摘要: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关键词:环境法典;刑法典;积极刑法观;生态法益;行政刑法;积极立法观中图分类号:DF46;DF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3511 风险社会视域下,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犯罪风险。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克服环境立法碎片化问题,以体系化的环境法典的方式满足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1。环境法典化并非仅局限于环境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优化,而是需要和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并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衔接。民法典基于“绿色原则”所构建出的绿色民法典,加快了环境法治的体系化进程2。刑法从 1979 年成典和 1997 年完善之后,已经正式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石3,其中关于环境类犯罪的罪名集中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传统视角下刑法仍然将污染环境犯罪视为对公共秩序法益的破坏,本质上是基于人类中心法益做出的判断。伴随社会整体意识上对环境保护价值判断的转变,刑法上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认知已经从人类中心法益,有转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折衷说),甚至转向彻底的生态法益的趋势4,所以刑法和环境法规范体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质言之,在环境法典化的趋势下,刑法作为已经法典化的部门法,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上存在经验和争议。为将具体罪名的刑法条文和环境法典相衔接,需要尝试以行政刑法的模式构建“环境法刑法”的衔接模式5。这是环境法和刑法都要面临的问题。一、问题缘起: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配合适用困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典和刑法典都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因此两者的适配需要基于宪法中“序言部分的国家任务为统领,总纲部分单行的环境资源国家保护义务为内容,国家机构职能部分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责为保障”的规范体系展开6。在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配合过程中,环境法典扮演前置性的内容规定角色,而刑法典扮演后置性的强制力保障的角色。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规范衔接这三个层面都存在改进空间。收稿日期:2021-11-0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作者简介:陈禹衡(1994),男,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研究人员,E-mail: 第 25 卷第 2 期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Vol.25 No.22023 年 3 月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Mar.2023(一)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立法理念存在差异中国环境法典的立法理念,是基于环境立法碎片化的现实情况,坚持绿色发展体系化以及环境立法适度化的立法理念,通过整合法律规范文件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寻求价值平衡7。绿色发展体系化立法理念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环境法典立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并围绕约束性规范、引导性规范以及保障性规范优化环境法典的体系框架8,这种秉持绿色发展原则的立法追求,能够为环境法典的整体趋势指明方向,同时规范其发展方向,避免环境法典立法“过分超前”。环境立法适度化理念是对环境法典的立法范围和立法流程进行适度调整,立法范围的适度调整是指环境法典的规制范围不能无限扩大,而是需要以环境管理权为核心衍生出整体规范体系,在自然资源管理权和环境污染监管权二分的基础上,合理框定环境管理权的内容和结构,并在特殊领域保留环境单行法规定,协调其与环境法典的关系9。立法流程的适度调整是指环境立法需要通过一个渐进式阶段性过程最终形成法典,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法典法与单行法共存互补的态势10,最终制定出兼具形式外观的体系性、结构内容的开放性和逻辑关联的自恰性的环境法典。总之,中国环境法典的立法理念实际上是呈现出趋于保守、满足现实需求的整体态势,因为环境保护需求的内涵过分庞杂,所以放弃了激进式的立法理念,环境法典化的整体过程都是为了协调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需求而展开的,而同时却又需要环境法典做出一些积极的扩张。与之相对,中国的刑事立法观因为当下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而转向积极刑法观11。积极刑法观要求刑法以“严而不厉”的思想积极介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并且通过实质解释论来处理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12。整体来看,秉持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是为了积极应对刑法治理困境,比如在生物安全领域,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并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扩大了刑法的犯罪圈范围,尤其是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性积极预防,对于环境犯罪领域具有前瞻性的预防作用13。有鉴于此,当下环境法典的立法理念和刑法典的立法理念实际上存在冲突,刑法所秉持的积极刑法观导致刑法的制裁范围进一步扩大,而这和环境法典所坚持的较为保守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那么司法实践中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耦合适用,也会受此影响产生适用错位,需要两者在立法理念上寻求共通之处,以消弭配合适用中的抵牾。(二)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保护法益不相契合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14。因此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和核心,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围绕保护法益展开。鉴于法益保护原则一直是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理,所以在环境犯罪领域,面对刑事司法可能存在的保护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刑事处罚的早期化以及重罚化现象15,需要重塑环境犯罪保护法益来重新解释环境犯罪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刑事司法的效用。基于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国环境污染类犯罪的保护法益逐渐倾向于“只要生态法益与人类中心法益不相抵触,就应该保护生态法益”的观点。围绕“生态中心主义”展开保护法益构建,要求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能局限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应当还包括独立的生态法益16,其中的具体内容包括生态要素核心法益、生态系统核心法益以及生态管理秩序核心法益这三大类,通过多种层面和环境法典在整体法治价值上形成牵引与制约17。相较而言,环境法典的立法过程也需要围绕保护法益展开,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本身就可谓是环境利益的文本化进路,尤其是当环境权陷于理论纠葛而难以被法定化之时,环境利益作为规范的串联线索,能够避免利益泛化而导致法典过于求全,并结合环境法的规范渊源将环境利益进化为环境法益18。环境法典法益在和刑法典法益的比对过程中,两者在保护法益的具体解释层面存在冲突之处,刑法典中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还在人类中心法益和生态中心法益之间“摇摆”。那么在面对环境犯罪时,基于保护法益的刑法解释在法益本身发生冲突时,具体解释路径会趋于不同乃至背道而驰的方向,如何解释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并且基于保护法益的“最大公因数”来解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需要对保护法益的内涵展开研读19,真正发挥刑法典对环境法典的强制力保障作用。(三)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条文规范衔接不畅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是基于已有的环境法规进行整合梳理,整体采用“总则分编”的立法结构。136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3 月总则部分专门设定对整部环境法典具有统领性和全局性意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制定普适性和引领性的原则,分编部分则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展开法律汇编式的框架设计,并借鉴行政法的学理体系20,遵循“风险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的设立逻辑,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环境法典规范体系。与之相对,刑法的编纂模式也是采用“总则分则”的立法结构,并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依据现实社会需求进行改进。比如为了回应国民的“体感治安”,刑法对环境犯罪等新型风险犯罪进行修改和预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都对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了系统性的改良。这虽然明确了环境犯罪的立法目标,并强化了环境犯罪条文的指引功能,扩大了环境犯罪圈的范围21,但同时也有象征性立法之虞。这种象征性立法的不足之处如下:一是因为过多地服务于环境安全目的,可能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二是由于谦抑性不足,可能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三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或执行力度不足,可能损害了刑法的实用主义功能22。总体来看,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是第338 条污染环境罪,并规定罪名成立的前置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在犯罪构成解释上,由传统的一元判断立场转向多元化的判断立场,包括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抽象化判断、对环境合规行为的有罪化解读以及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界定的变化,而这一系列过程需要和环境法规紧密联系,尤其是在环境法典制定后,两者之间的规范衔接更加紧密23。总之,如若想真正发挥出环境法典和刑法典的衔接作用,应该尽可能消弭两者在规范条文上的龃龉,将环境法典中的规范适配刑法罪名中的犯罪构成规定,正确理解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特征,打通污染环境罪以及相关罪名在空白罪状犯罪构成认定上的衔接通道。而在此过程中,刑法典整体上可能会出现从单一刑法典转向多重行政刑法并存的模式,环境犯罪本身具有极强的行政从属性,兼具违反行政法和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因此要求刑法解释路径本身参照环境法规范的内容24。在环境法典化之后,是否应该采用域外行政刑法的模式,将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剥离出之后规定于环境法典,则是关系到未来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关系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中国行政刑法发展的重要挑战。二、理念趋同:环境风险下积极立法观的理念贯彻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污染风险成为重要的社会风险,并且整体呈现出弥散的态势,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25,因此亟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治理。在环境法典化过程中,针对风险社会的环境污染风险,在环境污染治理和预防层面,必然需要和刑事立法理念趋于一致,并寻求“积极立法观”作为立法理念的最大公因数,传统社会所秉持的“先发展再治理”的观念会被扭转,将从刑法和环境法等多元化渠道来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因此两者间的立法理念也需要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协调和贯彻26。(一)风险社会下环境法典需要预防污染威胁风险社会是由第一现代性的工业社会转化而来,作为第二现代性社会27,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科技进步,将会衍生出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这需要刑法扩大犯罪圈进行积极的一般预防28。转换到环境法典视角,刑法典所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环境法典所需要直面的挑战,对于环境法典的编撰而言,必须以满足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为目的,依托当前社会的现实背景进行构建,因此环境法典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风险社会的现实影响。镜鉴域外的环境法典经验,2004 年法国环境宪章就率先将风险预防宪法化,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治理由环境单行法原则转为环境法典总则原则,最终录入宪法原则中29,法国环境法典第 L110-1 条第 2 款第 1 项就明确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由此可见对环境污染风险治理的重视30。瑞典环境法典将风险预防原则设定为注意义务的一般原则,而且在生产经营者具体义务条款中规定了采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