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3545理念趋同、法益契合与规范衔接: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协调适用陈禹衡(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要: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关键词:环境法典;刑法典;积极刑法观;生态法益;行政刑法;积极立法观中图分类号:DF46;DF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35–11风险社会视域下,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犯罪风险。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克服环境立法碎片化问题,以体系化的环境法典的方式满足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1]。环境法典化并非仅局限于环境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优化,而是需要和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呼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并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衔接。《民法典》基于“绿色原则”所构建出的绿色民法典,加快了环境法治的体系化进程[2]。《刑法》从1979年成典和1997年完善之后,已经正式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石[3],其中关于环境类犯罪的罪名集中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传统视角下《刑法》仍然将污染环境犯罪视为对公共秩序法益的破坏,本质上是基于人类中心法益做出的判断。伴随社会整体意识上对环境保护价值判断的转变,刑法上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认知已经从人类中心法益,有转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折衷说),甚至转向彻底的生态法益的趋势[4],所以刑法和环境法规范体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质言之,在环境法典化的趋势下,《刑法》作为已经法典化的部门法,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