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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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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 条例 实施 局督查 督办 工作 暂行办法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方法 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 记录等)之日起3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 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反响情况。 第十七条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附电子介质),一式三份;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应由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应由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报意见;汇报材料应有督查审理表(参见附件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见面书(参见附件2)。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标准、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响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响;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响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上一页[1][2][3]下一页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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