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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
视野
我国
农作物
品种
审定
制度
研究
张婉婷
239交 流 探 讨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3年第3期粮食安全视野下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研究张婉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摘要: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变化以及世界人口的快速增长,人类对粮食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粮食安全关乎每个国家与民族的命运。为了保护农作物,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当前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针对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困境,制定完善针对性的策略,以促进种植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关键词:粮食安全;品种审定制度;监管;救济制度1 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既是农作物市场准入制度,又是种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标准体系。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各项专项计划的实施,各科研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大小型普通种子企业研发培育了一大批优良种子品种,提高了种业科技的创新,促进了种源的自主可控,对保障粮食供给量和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但目前我国部分种源对外国的依赖度较高,种子企业普遍创新力不高,种子品种间同质化问题严重,种子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我国粮食安全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本文在粮食安全的视野下,通过探索完善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问题,寻求解决路径,以期更好地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2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品种审定管理经历了从区域试行逐步到全国实行的发展路径。1982年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标志着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明确产权归属,确保农作物品种在各地种植的适应性、安全性,促进品种合理推广。随着品种审定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核心由“高产”逐渐转向“高产、优质、抗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作物品种发展,为粮食的稳产保供作出了重要贡献。2022年,为了解决品种试验审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农业农村部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品种审定工作的实际需求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农作物品种审定的规定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强调试验渠道的拓宽,突出绿色发展,对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这些变化对农作物品种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3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困境3.1 品种审定主体不科学及其责任规定不合理首先,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此规定导致管理层面中与农业接触最多的科级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的非职称人员、具有一定文化背景的新兴农业主体和使用种子的农民失去了审定资格,他们对于种子品质的好坏具有很强的话语权,拒绝他们的审定资格不利于种业的发展。其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处罚较轻,委员承担的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品种委员会掌握着品种是否通过审定的权力,因此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通过品种审定会出现托人找关系改数据等现象,极易滋生腐败,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3.2 缺乏对已审定通过品种的监督保护措施由于我国种子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大多数持证的种子企业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品种研发创新能力,导致种子市场上到处都是侵权、套牌的种子。“套牌”即该种子的审定文件等手续都是自己的,但是售卖的种子是其他品牌的种子。一些企业通过将优秀的种子稍微改变一下性状,仅仅依靠数千元的成本仿冒一个优良的品种进行售卖,进而牟取暴利。而面对这些劣质的套牌种子,一般的农户很难从种类繁多的种子中分辨出套牌种子与正品种子的区别。由于缺乏对已审定通过品种后续的监督保护措施,导致市场上套牌种子大量增加,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危害中国种业的良性发展。3.3 救济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接近于一种“无责审定”。一方面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研发的种子品240交 流 探 讨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3年第3期种如果正常通过品种委员会的审定,即使在市场上出现问题,也不用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仅对种子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审定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现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减产或者绝收情况的找不到承担责任人,这就导致了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为了利益选育品种的时候追求免责。另一方面如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审定过程中未发现审定品种存在的缺陷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审定委员会委员无需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审定的风险就转移到农民这些弱势群体上,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发生种植区域不适应、气候、品种退化、抗病性差等各种问题导致农作物大面积的减产或者绝收,想要挽回损失竟难找到具体的责任承担者,所有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因此种子使用者面对这些损失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与品种审定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4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完善策略4.1 建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和多元化市场监管模式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一般均为领导,接触农业和参加试验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建议修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关于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的规定,降低对职务、职称的要求,允许具有经验的新兴农业主体和农民参加品种审定工作。建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出具入库的要求并进行公示,允许全国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入库,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具有职务职称的专家和品种审定专家库的专家中分别抽取人员组成。具有职务职称的人员被抽取参加品种审定工作的应减轻其部分行政工作,以保障品种审定工作顺利稳定的展开。另外,我国目前仅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品种的监管,限制了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力量的介入,易催化滋生腐败。因此,我国应该扩宽品种审定监管渠道,在品种审定过程中邀请种子的各利益方参与到品种审定工作中,还可以建立品种审定监管协会,在品种审定过程中随机抽取监管协会的人员参与到品种审定的全过程中,做到审定过程公开透明,这样可以减少育种者通过贿赂等方式弄虚作假通过审定的情况,保障用种安全稳定,进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4.2 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首先,应建立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库,及时更新审定信息公开系统的信息,创新良种推广模式。对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出现减产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进行品种的撤销退出,防止种子企业为了利益对种子进行套牌。其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加强对种子品种的真实性监管,压实责任,不定期对通过审定的种子品种进行实质抽查,对于种子企业生产销售与审定品种备案不符种子品种的情况进行严格处罚,撤销审定,并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新品种审定。对于种子企业超范围经营,未审先产、套牌侵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确保种子品种的真实性,激发各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创新农作物品种的动力,减少农作物品种的同质化问题,保障农产品的用种安全和供给安全,为我国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4.3 完善品种审定的救济制度针对种子使用者面临的维权难困境,一方面,需要农业主管部门介入,成立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团体,拓宽农民利益表达管道,当出现减产绝产问题时,代表受灾农民维护权益。另一方面,将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责任和利益挂钩,因使用品种导致的损失由企业完全负责,同时推广农业保险制度,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转移和分散风险。政府可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推广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使农民的利益得以保障。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种业进入了以自主创新为动力的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加快出台和修订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相配套的规章,各省区市也应抓紧修订地方性法规。确保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上的有效衔接,为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利益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参考文献1 罗明智,白雪,李标,等.种业振兴背景下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纵横,2021(12):115-122.2 王洪秋,朱光明.我国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及对策研究基于对种业发展现状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21(4):99-102.3 凌婉阳,陈士伟,郑乾坤,等.浅析我国农作物种子政策法规的沿革与现状J.甘蔗糖业,2022,5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