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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关于
进一步规范
招商
项目
准入
实施
意见
暂行
征求意见
2023年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
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XX县招商项目准入程序,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促进XX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XX县内投资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招商项目。
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产业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XX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双高双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2.项目应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列。
3.项目原则上应不属于“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影响与对我市单位GDP能耗强度影响分析原则上应符合《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能耗“双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湛发改能〔2021〕468号)。
4.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省级以上实验室的企业优先。
(二)经济指标条件
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是依据《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制定。
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执行:
1.医药制造业项目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元/亩。
2.农海产品加工产业和食品制造业项目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
3.其他行业项目(同时适用于需要建设用地的第三产业)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
在非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执行。
其余《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未有规定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就具体的项目情况报送经济指标,否则按照制造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其他条件
1.环境节能要求
引进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业、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容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2.安全生产要求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项目准入流程
(一)初审
1.项目对接接洽
凡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统一对接并跟踪洽谈服务。
其他职能部门或镇(街)在履职过程中,如发现有项目尚未与县招商局对接的,无论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均应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与县招商局接洽,或向县招商局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附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研发成果、行业排名情况)等规范性材料。
如职能部门或镇(街)所引导的项目不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县招商局应与投资主体签订《XX县招商项目投资促进协议》,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投资、优化发展。
2.项目洽谈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专班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洽谈。洽谈内容:一是县招商局向投资项目方提供有关XX县招商可公开的营商环境情况及项目方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二是项目方提供企业基本简介及拟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
3.提交材料
项目方明确投资意向后,需向县招商局提供和项目有关资料:例如《XX县工业/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投资申请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附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研发成果、行业排名情况)等规范性材料。
4.组织评估
一是县招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书面征求县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分析评估。
(1)县发改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XX县产业发展定位、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综合能耗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选址、用地标准、用地开发强度、使用海域(如项目涉及用海)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3)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工业用地项目产生类型(低、中、高风险三类工业用地)、产品及产能要求、投产强度、单位产值(企业年度经营活动所有收入)、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等提出明确意见;对拟落户项目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拟进入园区项目的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的总额提出相关时限和建议,明确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
(5)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7)县税务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单位税收贡献、盈利水平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8)县招商局负责牵头对拟落户企业的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团队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9)项目落地所在镇对项目准入的明确意见。
(10)项目涉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征求职能部门意见。二是视需要开展专家论证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三是对需要进一步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镇及专家等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加考察项目的部门在考察后向县招商局提交考察意见,由县招商局综合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招商项目准入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项目审定参考。
(二)预审
1.县招商项目准入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所在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投资已洽谈的项目进行准入预审,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环保要求、投资规模、用地面积、选址规划、土地利用率、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产值税收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准入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3.由县招商局汇总预审准入意见报告,报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定
1.县主要领导牵头召开项目洽谈会同意准入。
县主要领导牵头召开项目洽谈会同意准入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同意项目准入、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项目选址、用地规模以及跟踪服务的县领导和责任单位。此类准入的项目无需进行前面的初审及预审,也不需要再通过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审定准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后,由县政府与项目方签订《XX县招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准入。
(1)XX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改、招商、自然资源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招商局。
(2)联席会议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研究审定,形成项目准入意见。
(3)联席会议明确准入项目的投资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用地面积、选址范围,每个项目准入后提供服务的责任县领导和责任单位。
(4)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商定的事项,由组长签发。
四、项目准入后跟踪服务
(一)通过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准入的项目,应与县人民政府或县招商局签订《XX县项目投资协议书》。
(二)各职能部门自会议后根据自身职责为项目方提供服务,项目方凭《XX县投资项目准入会议纪要》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立项、供地、报建等相关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县发改局立项备案的金额应与项目申请准入时提供资料的金额相符。
(四)为实施精准招商引资加强土地要素统筹保障,确保项目高效率落地建设,招商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意向竞买者须获得XX县投资项目准入资格并由县招商局出具《XX县投资项目准入意见的函》。
五、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机制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镇(街),成立项目核验小组,依据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相对应的经济指标对项目土地利用开展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内容
1.项目建成投产后核查标准: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承诺值;投产时间是否延误;产出效率是否达到承诺值;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是否达到承诺值;产值能耗是否超标;房地产是否存在出售、出租情况;股权及股东出资是否未经同意发生变化;实际运营产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2.核查程序: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投产后每满3年的一个月内,项目方应主动向核验小组提交履约情况报告,并申请核查。单项审验不合格的,核验小组有权要求项目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二)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需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科工贸局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非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则需与其产业主管部门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书应明确如下要求。
1.项目方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动工建设(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在两年内按约定投资强度建成投产。若六个月内未动工建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