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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农村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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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农村 多元化 住房 保障体系 构建 探析
我国农村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探析 关于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 陈峰燕 论文: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开展作出了巨大奉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稳固执政根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本文描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问题,以及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同时,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思路和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目前我国农民工共有2.5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巨大奉献,但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他们面临着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长期以来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缺失。农民工主要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参保率低。 近年来,农民工数量虽然在增加,但参保率却呈下滑趋势。根据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得悉的统计数字来看,202223年,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人数出现了负增长。截至202223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202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3284万人,仅占总数的12.7%;全国参加城镇根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3263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4583万人,仅占总数的2023.5%;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616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6300万人,仅占总数的38.9%;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990万人,仅占总数的14.9%。 (二)社会保险作用微弱,难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局部农民工虽参加了社会保险,实际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较低。他们得到的医疗补助有限。农民工虽然比较年轻,身体较为强壮,但由于高强度劳动,住宿条件较差,也很难防止生病,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农民工生过病,且不止一次。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农民工仿佛并没有因此受益,只有一局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即使这样看病的钱根本是自己掏腰包,医疗保险在农农民工群体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伤保险难以保护农民工生命财产平安。国家根本将工伤保险覆盖到全体农民工,但工伤事故频发,给广阔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平安造成威胁。据统计,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工伤保险不只包括事故发生后所给予的赔偿,还应包括事前预防,包括职业病损害预防。我国不少 企业劳动条件差,平安管理不到位,采取的平安措施也不够,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大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三)很难享受到应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农民工无缘享受社会福利。在居住方面,虽然他们对住房有很强的需求,但多数居住在条件差、环境恶劣的集体宿舍(有的多达几十人)和工棚里。在再教育方面,虽然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比第一代农民工高,但并不代表他们能够在现代城市游刃有余。现代企业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专业的职业技能,很难在城市生存下去,除非简单的卖苦力,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显然是行不通的。然而他们却很少有时机参加在职培训和进修,多靠“吃老本〞或出卖体力就业,这与时代的要求完全不符。在收入方面,除了工资收入外,农民工几乎没有其他福利收入。另外,农民工更无法享受到社会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只涉及城市非农户口居民,并没有覆盖到农民工。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因素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思想意识薄弱、承担能力缺乏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观因素 一是农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体,对养老保险思想意识上不如现有利益重视程度高。获得工作时机和工资收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往往是其首要关注的问题。而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常常不受重视。他们一般是将钱寄回老家或是自己储蓄,而不愿参加需要缴纳一定保费的社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也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渴望和需求。年轻的农民工关心的是多拿工资,回乡盖房、结婚,改善生活现状,对遥远的养老问题认识明显缺乏;而年纪大的农民工现实地需要养老、医疗保障时,又恰恰被现有政策排斥于社保体制之外。 二是农民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经济因素制约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多用工企业把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本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承担不起现行的社会保障费用。在现有的较兴旺的城市或地区试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光养老社会保险一项就占了个人工资的8%,如果再加上社会保障的其他工程,个人缴费占工资的比例应该不会低于15%。以2023年XX市最低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每月的个人负担局部为165元,从短期来说农民工承担这每月165元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三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剧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剧烈,就业的压力迫使局部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客观因素 1、我国方案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方案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式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根底。二元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膜,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时机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成为被方案体制彻底抛弃的“局外人〞。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 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农民工社会保障无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保护。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标准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企事业单位在交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农民工流动性大,不仅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地变开工作岗位,而且还经常跨地域流动,以及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由于外来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兴旺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还很不健全。一旦他们离开原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难以转回原籍,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他们往往选择退出养老保险,这样农民工只能拿走个人缴纳的费用,企业承担的局部那么不能带走,只能留在当地城市作为统筹基金,鉴于这种变相剥夺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感受不到国家的福利待遇,这是造成参保率较低的一个原。 (三)企业不愿承担经济责任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 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是他们追逐的目标,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本钱,因此,企业主不愿参保,本质上抵触缴费。局部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那么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在现行保障体制下,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局部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根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牵涉到以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展与创新推进,而且事关一些既得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和现有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需要的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 (一)建立健全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制度只有被以法律形式确定后,实施起来才有合法依据,才会有约束力。国外工业化国家已普遍实现了“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但在我国,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严重缺乏与滞后,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与标准,必须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工作,对现有的国务院及部委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要进行修改,对具体涉及农民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农民工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那么作出明确规定。 (二)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根据农民工群体的不同特点,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分层保障,这样才能使保障制度发挥效力。农民工的分类有很多标 准,总体来讲,对于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建立相对独立的、过渡性的农民工保障体系,加强其管理,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根底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由于农民工的职业和工种具有特殊的危险性,而他们个人的抗风险能力又很弱,在劳资纠纷中他们常处于劣势。所以,有必要优先考虑设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费用主要由企业或雇主分担,不需个人缴纳,也不需国家财政投入,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平安生产意识,有利于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待遇的提高。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首先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城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方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能转、能接、能续。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既要考虑保持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工工作场所的不固定、工资收入的不稳定、未来归宿的不确定等因素又不得不考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设计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一是尽快推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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