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营造和保护水源修养林;有方案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第八条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第2页共7页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九条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