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传媒观察2023年第6期总第474期—————————————【作者简介】李荣,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顾理平,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21&ZD324)、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基于媒介智能化发展的媒介伦理危机及其重构”(KYCX22_1481)阶段性成果。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李荣顾理平(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近代以来隐私概念的内涵经历了诸多流变,从19世纪初的阴私观念,发展到今天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的隐私权,隐私概念都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各方利益的角逐之中。晚清至民国时期,新闻界一方面通过竭力报道和揭露阴私吸引读者,提升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争取言论出版自由。政府当局则借保护阴私或保护名誉之名实行新闻专制之实。研究认为,现代依法治国建设中对隐私的研究和探讨有必要意识到隐私权所重新面临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差序,隐私保护需警惕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之上的“伦理陷阱”,回归到以人的价值尊严为核心。【关键词】阴私;隐私;隐私保护;价值本位【中图分类号】G210.9;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406(2023)06-0104-6一、阴私观念的认同:早期报人基于道德自觉的美好愿景早在文字出现以前,先民就意识到了某种特殊事物的存在,这一事物在早先的人类生活当中是一种不宜示人并且不愿为人知晓的,只归属于自己私人领域范畴内的存在。但直至晚清才出现“阴私”这一概念,用以概述这类事物。今天绝大多数词典将阴私解释为“隐秘且不得告知他人之事”。①也有一些词典更突出阴私本身的负面价值色彩。《现代汉语词典》和《新编现代汉语大词典》对阴私的界定是“不可告人的坏事”。阴私与隐私在我国近现代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相提并论。“隐私案件”与“阴私案件”这两个概念在1989年版的《辞海》当中甚至被混为一谈。《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当中对“隐私”作出了这样的界说:“阴私”(Privacy)参看“隐私”。直到1999年,隐私与阴私的概念才被国内学者加以区分,隐私被定义为“不愿为人知道的事”,阴私则是指“不可为人知道的事”,前者指公民私人生活内容,是一个中性意义的词,后者则带有某种程度上的贬义。②在古代,阴私被特指为男女之事,据《毛诗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