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学术研究Academic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的裁判逻辑与规制进路文/段威回亚茹摘要:《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特定著作权“依法转移”,但继承所得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是否有效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两种裁判逻辑:一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认定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将侵权人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二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引合作作品规则认定行为有效,特定情形下判定使用者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从效率与秩序价值考量,细化继承著作权条款具有伦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优化进路在于设置权利行使人制度以增强行权规范性,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则以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因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找寻所有继承人等原因阻碍作品正常使用传播。作者简介: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回亚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喻玲:《著作权保护期限标准的审视与重构》,载《法学家》2020年第3期,第158页。1791年法国颁布法令规定戏剧作品作者享有排他性表演权,保护期至作者去世后5年。2.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第五条: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七条著作者身故后,承继人将其遗着发行者,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3.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并得于著作人亡故后,由承继人继续享有三十年。关键词:继承著作权;许可使用;家庭伦理;作品传播继承著作权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1791年法国出于人文关怀理念,立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特定期间内可从其生前作品中获益1。随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效仿,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这一著作权身后保护模式推广至世界各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版权2,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3也有类似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42023年第2期学术研究Academic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转移至继承人,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42010年与2021年两次修订将继承权项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吴湖帆书画集》案5、《齐白石全集》案6、《煮画多年》案7、《溥仪10年日记》案8等案件中,9,各继承人争相行使著作权,但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