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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所得
著作权
行使
裁判
逻辑
规制
进路
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的 裁判逻辑与规制进路文 /段威 回亚茹摘要:著作权法第 21 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特定著作权“依法转移”,但继承所得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是否有效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两种裁判逻辑:一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认定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将侵权人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二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引合作作品规则认定行为有效,特定情形下判定使用者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从效率与秩序价值考量,细化继承著作权条款具有伦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优化进路在于设置权利行使人制度以增强行权规范性,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则以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因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找寻所有继承人等原因阻碍作品正常使用传播。作者简介: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回亚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喻玲:著作权保护期限标准的审视与重构,载法学家2020 年第 3 期,第 158 页。1791 年法国颁布法令规定戏剧作品作者享有排他性表演权,保护期至作者去世后 5 年。2.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第五条: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七条著作者身故后,承继人将其遗着发行者,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3.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并得于著作人亡故后,由承继人继续享有三十年。关键词:继承著作权;许可使用;家庭伦理;作品传播继承著作权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1791 年法国出于人文关怀理念,立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特定期间内可从其生前作品中获益1。随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效仿,1886 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这一著作权身后保护模式推广至世界各国。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版权2,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3也有类似规定。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4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转移至继承人,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 50 年,42010 年与 2021 年两次修订将继承权项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吴湖帆书画集案5、齐白石全集案6、煮画多年 案7、溥仪10年日记 案8等案件中,9,各继承人争相行使著作权,但是不同法院对于部分继承人行权行为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结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12 项权利“依法转移”至继承人,直至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后过渡至公共领域。10此期间内继承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行使著作权是否需继承人全体一致决或简单多数决?部分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典继承编与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理论探讨也存在争议。随着媒介多元的大众创作时代到来,适用一般继承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文化市场现实需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本文通过考察部分继承人单独行权行为司法认定结果,根据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检视不同裁判逻辑,探讨规制进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为著作权法第 21 条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一、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的司法认定在我国,由继承人提起的著作权诉讼自 20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 年版)第十九条。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 0101 号民事判决书。6.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 24-320 号、(2016)津 01 民终 1273-1594 号、(2015)和知民初字第 482-488 号民事判决书。7.参见齐良末等与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9 期,第 45-48 页。8.参见王光辉:著作权的继承性转移辨析从 的著作权纠纷谈起,载中国出版2011 年第 9 期,第 67 页。2009 年王某起诉同心出版社溥仪(19561967)10 年日记一书侵犯其著作权,同心出版社辩称得到了溥仪著作权“继承人”其胞弟溥任的许可授权,但法院根据继承法规则否认了溥任继承人身份。9.其他案件包括邱石冥文集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3 号民事判决书、邱石冥书画集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1 号民事判决书、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 5459 号民事裁定书。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出现,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四十余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同向而行,彰显了私权意识重启与私权制度运行。与著作权人未逝世自行提起的诉讼相比较,其特殊问题在于作品使用人取得了部分继承人许可后,其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其他继承人著作权?使用人与部分继承人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司法认定结果。(一)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不构成侵权在煮画多年案、齐白石全集案、山水类编案、邱石冥书画集案中,法院参考合作作品行权思路,11认定在无法取得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时,取得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出于公平理念,在一定情况下需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例如,齐白石部分继承人分别于 1995 年、1996 年以个人名义授权某出版社出版齐白石全集。之后其他 4 名继承人以出版没有取得授权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法院判定齐白石全集出版发行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传播。在继承人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取得了部分继承人许可,该出版行为不妨碍继承人对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其合法利益,判定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针对后续再印刷行为法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出版社补偿原告 80 套书籍价款 50 万元及 30 套齐白石全集并由齐某代表全体后人5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保管分配。在另一案中,齐白石部分继承人授权某出版社使用作品,出版社出版煮画多年一书以纪念齐白石去世 50 周年,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以出版社没有取得授权而起诉。法院认为被告出版行为不会妨碍原告对作品正常使用,判定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需补偿原告稿酬5150 元。此种情况也见于其他案例。例如,林散之继承人之一于 2013 年授权某出版社出版山水类编,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起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法院查明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各地,原告 9 人起诉也未能获得全体继承人授权。如需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能导致其作品在保护期内难以出版,因此判定部分继承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出版社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 50 万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邱石冥继承人之一于 1982 年与贵州省博物馆达成口头约定,在将画作捐赠同时允许博物馆出版画册,贵州省博物馆在策划组织下由某出版社出版邱石冥书画集,之后其他 3 名继承人起诉博物馆与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汇编权及发行权,要求停止侵权并销毁书籍,法院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但应补偿原告报酬 6 万元。(二)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仍构成侵权在邱石冥文集案、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案、吴湖帆书画集案中,法院援引共同共有规则,强调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社严格审查义务,12认定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同时将取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的依据,进而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例如,吴湖帆继承人之一于 2000 年许可某出版社出版吴湖帆书画集,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起诉出版社侵权。法院判定吴某作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在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并取12.出版社严格审查义务在我国不同时期政策文件中多有提及,例如 1950 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 年原国家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等。13.【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7 页。得授权情况下,自行以吴湖帆家属代表身份签订出版合同属主体不适格,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判定部分继承人许可行为无效,出版社赔偿原告 4 万元。再如邱石冥继承人之一于 2008 年授权陈某在其汇编作品中使用作品,陈某后与某出版社签订载有著作权保证条款的邱石冥文集出版合同,之后其他 6 名继承人起诉曾某、陈某、出版社。法院依据共同共有规制,判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陈某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 3.5 万元。类似案件一般会将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过错程度考量因素与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例如著名诗人陈梦家去世后其 3 名继承人与中华书局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其后继承人之一又单独授权某出版社在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中使用作品,中华书局因此起诉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法院认为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个别继承人单独许可行为效力存在瑕疵,在后出版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同时考量到出版社从部分继承人处获得授权反映出其侵权主观过错较小,出版过程中亦付出翻译等劳动,使广大读者有机会阅读到陈梦家遗作,二审法院将判赔数额下调至 5 万元。二、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的裁判逻辑检视上述案件缘起于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与可授权性,正如麦考密克所言“对待当下案件的方式,也会成为将来对待同样案件的理由”。13类似案件存在两种裁判结果有其内在逻辑,应结合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进一步检视。(一)基于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与传统继承客体相比,著作权具有商事财6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产权属性,其价值实现需要积极行权。14在不同时期继承所得著作权权项范围不断演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继承人可以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继承人可以依照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获得相应报酬。作品使用具有非消耗性,继承人通过支配上述“权利束”,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不限次数地自行开发使用。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利体系中“上游权利”能够通过后续出版发行或数字时代多元开发模式,为继承人带来不特定物质利益。由于文化市场弹性价格机制,无法根据现行经济规律推算其价值含量是连城之重还是针芥之轻。继承人可以基于内部意思自治对著作权进行分割,但从保护文艺作品完整角度看来,无形财产著作权属于继承制度中的“不宜分割遗产”。著作权人死亡后往往对应多个继承人,智力成果载体作品原件作为有形遗物进行按份析产15尚引起舆论争议,被指责破坏艺术作品完整性。作品著作权作为无财遗产,是包括使用权利、收益权利、救济权利在内的权利集合,行权方式繁多,内容各不相同,价值难以估算,因此不适宜分割,也不适宜依照按份共有多数决原则行权。从这一角度看,继承人无法判断著作权价值,无法拆分份额,不宜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继承人之间只能长期保持一种类似共同共有关系。上述案件法院援引共同共有规则,否定个别继承人私自处分遗产行为有其合理性。(二)基于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14.刘春田: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19902020),载知识产权2021 年第 3 期,第 24 页。15.刘亚东:画家身后遗作引纠纷,情法博弈带来遗产的烦恼,载艺术市场2010 年第 9 期,第 35 页。在画家陈忠志前妻子女诉其遗孀及女儿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采用作品编号方式分割辞世画家作品原件实物,单号作品原件分给其中一方继承人,双号作品原件分给另一方继承人。16.周贺微:“失控”的著作权:作者弱化的著作权自治考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1 年第 6 期,第 57 页。17.焦阳: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研究,天津师范大学 2016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25 页。18.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