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与超越:日本损害赔偿法上可预见性规则之源流考王懋*内容摘要:日本民法第416条以可预见性规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规则最初源于法国法,但在法典论争进程中,立法者关注到英美可预见性规则对法国法的重塑,将其吸收进明治民法。在此过程中,日本并未完全照搬英美法,而是着眼于社会现状与发展需求,尝试融合英美经验以创新本国规则。明治民法颁布后,为继受德国损害赔偿理论,学界在第416条条文基础上,以解释论的形式嫁接德国理论。但因德日损害赔偿原理迥异,面临调和难题。最终在学界的不懈努力下,通说淡化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功能,削弱了相当因果关系与完全赔偿的联系。法典编纂后对德国理论的改造消化,使日本进一步完成了对渊源于英美法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超越。日本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对明确我国损害赔偿理论框架也极具参考意义。关键词:日本民法第416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相当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23)01-0108-14DOI:10.19563/j.cnki.sdfx.2023.01.009一、问题的提出通常认为,日本民法典脱胎于法、德民法,但实际移植过程中博采众长,除法、德外,也将英美法作为重要的参考对象,这在日本民法第416条上得以充分体现。日本民法第41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条文所涉及的可预见性规则深受法国法及英美法影响。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旧民法先是移植了法国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但伴随法典论争与旧民法实施的延期和废止,民法典调查会草案及明治民法又跳脱出法国法,转而继受了英美法上的理论。那么,日本民法中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缘何由法国法转至英美法?与此同时,日本法典论争后,开始了以德国民法典为模版的全面修正,在此背景下,日本为何没有移植德国法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制的损害赔偿范围理论,而是选择继受了英美可预见性规则的损害分配思路?具体到立法过程中又是如何借鉴的?着眼于以上疑问不难发现,日本民法典创设过程中所蕴含的继受方式、立法技术以及为激发经济的活力而做出的各种调整值得深入探讨。反观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践运用,条文形骸化问题已清晰可见,其规则内核被确定性规则所替代,·8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副研究员,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访问研究员。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项目资助研究成果。而此类解释方式也已背离条文原意。对于如何规范可预见性规则的具文状态,我国学者的意见尚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