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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与学习分析_吕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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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方式 遗嘱 相关 课程 教学 学习 分析 吕馨
34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J OURNAL OF J I AMUS I VOCATI ONAL I NS TI TUTE34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J OURNAL OF J I AMUS I VOCATI ONAL I NS TI TUTE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与学习分析吕馨,李力(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1 1 6 5 9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中,继承制度是自然人于生前对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做出处分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继承权。因而,在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中,应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阐明与遗嘱继承相关的内容,帮助学生加强对遗产归属、分割等内容的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实务中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因而,针对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如何开展教学活动,是目前高校教师需要考虑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学习法学的经历,以期提供一些学生角度的浅见,总结自身学习过程中的经验。一、结合案例实施课程教学(一)案例内容本文以某件遗嘱继承纠纷为学习分析案例,通过系统地学习与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相关课程的内容与法律知识后,以期能够有效增强依法保护公民财产继承的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权。在学习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案例,以现实生活中的现象为基础,训练个人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并结合实际依法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权。案例内容如下:被告人李某的 父亲与母亲于 1942 年登记结婚,其母亲张燕已于 1995 年 8 月12 日因病去世。李某父亲患有重大疾病,于 2006 年,因突发心脏病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老人名下现有两套房产、保存的首饰以及存款等。老人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附有老人的签名。遗嘱内容提出将个人所有财产分配给李某(女儿)和王某(李某父亲生前所雇佣的保姆,负责照顾其父亲)。其中指定王某享有老人名下一套房产的使用权直至王某死亡,指出由王某保管其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首饰、存款等),同时遗嘱中指定王某为遗嘱执行人。老人去世后,王某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遗嘱内容。(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分析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法定形式,判定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以下几项要求:第一,主体符合法定要件。首先,撰写自书遗嘱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遗嘱能力。这是自书遗嘱生效的关键。民法典第 1 143 条第 1款就强调该要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所订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无效。这是对被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其能够表达真实意志的保障。当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能够识别自己的行为并具备与行为相匹配的智力能力时,主体才符合法定要件。其次,撰写自书遗嘱的主体在订立遗嘱时个人意识必须清醒,且未受到欺诈、胁迫。民法典第 1 143 条第 2 款强调了主体状态的重要性。只有具备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在个人状态良好,不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才有效。第二,客体符合法定要件。首先,遗产必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下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殊性。即在遗嘱人死亡前,其所拥有的财产都不能称为遗产。规定特定的时间是判定财产是否变为遗产的重要标志,也是对被继承人利益及生活状态最大的保障。关于本案的遗产纠纷皆发生在老人死亡之后,符合法律规定。其摘 要:在学习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的过程中,正确理解继承法领域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了解法定继承之规则与遗嘱继承之规律,可以让自身更加清楚地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间的微妙关系。基于此,文章以遗嘱继承为视角从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等方面对遗嘱继承的生效条件进行阐明,并通过情景模拟和真实案例演练拓展思维,培养个人实操能力,系统地学习掌握我国继承方面的基本规律,从而游刃有余地解决实务中的继承难题。关键词:民法典;继承方式;遗嘱继承;课程教学中图分类号:D929;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3)04-0034-03收稿日期:2022-10-24修改日期:2023-02-15基金项目:2020 年辽宁省“十三五”规划课题“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教学分析”(LN-18234)作者简介:吕馨(2002.4),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2020 级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李力(1965.9),男,辽宁大连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本科,主要从事法学研究。35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35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人文社会次,能够被继承的遗产必须具备可转移性,这是遗产的属性。如遗嘱人头脑中所拥有的智慧等本身并不能够转移,因而也就不能被继承。而本案中涉及的房屋、首饰及存款等动产与不动产都是可转移的,因而可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再次,遗嘱人 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所拥有的,法律范围内承认的财产,其他任何不属于合法范畴的财产不得当作遗产,不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也不得当作遗产。民法典第 1 122 条就对遗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由其个人所拥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明确遗产的范围是判断遗产归属的重要一环,更是对遗嘱人、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客体符合法定要件是自书遗嘱生效的关键。该案例中李某的母亲已于 1995 年去世。以法条为基础,以法理为逻辑,遗嘱人处分遗产时应考虑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处分另一方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中有属于其妻子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属于张某的遗产在其去世后,应当由其子女(李某)继承,其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财产继承,以民法典第 1 124条为依据,继承人不做表示也是接受继承的标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33 条也强调,放弃继承需用书面形式表达。因而,被告李某的母亲张某所遗留的财产应当属于李某;而在本次遗嘱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并未按照法定形式在所立遗嘱中合理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而是私自将属于李某母亲张某的那一部分遗产进行了处分,即处分了不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父亲个人的财产,因而,应视为该份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第三,遗嘱构成要素合理合法。在法律上,自书遗嘱属于合法遗嘱形式的范畴应厘清,我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构成要素做出规定,即只有自书遗嘱构成要素合法,该遗嘱才能生效,遗嘱构成要素的正当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根据民法典第 1 134 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亲笔书写、本人签名以及时间是自书遗嘱构成要素法定的要件。其次,对于遗嘱而言,遗嘱人死亡的那一刻起才是遗嘱生效的时间。只要遗嘱人还未死亡,遗嘱就不会生效,这不仅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给予遗嘱人思考的时间。结合本案,原告王某在遗嘱人死亡后到法院起诉,此时遗嘱已经生效。但被继承人李某留下的自书遗嘱虽是由其本人书写并有签名,却缺少了时间这一关键的要素。自书遗嘱中,时间不仅是自书遗嘱的重要构成要素,还是判断遗嘱人订立合同时个人状态的关键。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保持清醒状态,需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与实际情况为基准1。通过对该案例进一步地研究与分析,虽李某的父亲在生前留下自书遗嘱,但遗嘱中并未标明设立遗嘱时的年、月、日,没有明确的时间作为基准也就无法判断其在订立遗嘱时个人状态是否清醒。没有明确的订立遗嘱的时间,被继承人李某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也就无法判断。以民法典第 1 134 条为法律依据,该自书遗嘱缺少必要的构成要素,不能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第四,遗嘱内容合理合法。遗嘱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按照法定形式,由遗嘱人在合法范畴内以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首先,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民法典第 1 143 条第 2 款所强调的。遗嘱是对遗嘱人自治原则的保障与体现,因而其内容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以法律为依据,遗嘱的表达内容应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其次,遗嘱的内容应当不违背社会道德,不与现行法律相悖。遗嘱是法律对个人意思自治的保护。但这种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符合现实的情况。否则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再次,针对遗嘱内容中未被处分的或与遗嘱无效部分有联系的遗产,依据民法典第1 154条,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本案中,李某父亲对于除房产以外的遗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处分,仅规定由王某作为遗嘱执行人保管,但始终未明确该部分遗产处分的问题。李某父亲遗嘱中关于所留下的首饰、存款等遗产的处分的内容并不明确且未做到合理合法,因而,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最后,关于本案件中的一处住宅房产同样在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未对其约定加以明确,被继承人李某认为原告王某无住所、无稳定工作,因而将该房产给其居住。但结合实际,原告王某目前并没有稳定工作,一直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其个人收入相对可观,能够自给自足。被继承人李某针对上述情况的认定,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以此,该约定就影响了继承人对财产继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二、课程学习设计(一)学习目标通过结合实际案例,系统性学习与继承方式中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内容,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财产继承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应联系实际情况和问题分析保护个人财产继承权的方法,明确和掌握一份合法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四项条件,包括主体符合法定要件、客体符合法定要件、遗嘱构成要素合理合法以及遗嘱内容合理合法,真正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的关系,掌握关于遗嘱的概念、遗嘱能力、遗嘱的构成要素、内容、效力以及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规定,在学习中切实体会遗嘱继承制度实行的意义2。36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J OURNAL OF J I AMUS I VOCATI ONAL I NS TI TUTE36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总第245期No.04.2023Sum 245J OURNAL OF J I AMUS I VOCATI ONAL I NS TI TUTE(二)学习方法及学习过程综合考虑自身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社会生活经验,选择合适的学习方法对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课程内容展开深入学习,如灵活运用多媒体手段、案例研究、材料分析法、小组合作探究法等多样学习手段对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进行学习和研究,既能有效激发学习兴趣,又能保证课堂学习效率,使其在短时间内快速理解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解的法律知识3。一是做好预习,结合本节学习案例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汇总,有利于在课堂上快速进入学习状态,对课程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讨论。二是通过结合案例内容,与教师共同将案例情境在课堂上导入,并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自主感悟关于遗嘱继承相关课程内容学习的重点。三是利用多媒体设备展示案例情境,结合 PPT 进行分析。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与母亲于 1942 年登记结婚,其母亲张燕已于1995年8月12日因病去世。李某父亲患有重大疾病,于 2006 年,因突发心脏病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老人名下现有两套房产、保存的首饰以及存款等。老人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附有老人的签名。遗嘱内容提出将个人所有财产分配给李某(女儿)和王某(李某父亲生前所雇佣的保姆,负责照顾其父亲)。其中指定王某享有老人名下一套房产的终身使用权,同时遗嘱中指定王某为遗嘱执行人,指出由王某保管其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首饰、存款等)。老人去世后,王某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遗嘱内容。就课堂上教师所提出的问题可以小组讨论形式对其展开进一步探究,如“该案中涉及的遗嘱属于哪种形式?”“其中涉及的财产哪些属于老人的遗产?”“王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通过分组讨论后,汇总其他同学所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对本学习案例中所涉及的“遗嘱继承”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总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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