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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
问题
审计学
检视
彭艳兰
参考文献:1李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性检讨与改革前瞻J.中国法学,2013(4):158-168.2梁阿敏.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4):103-108.3刘家磊.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J.法制博览,2022(25):109-111.4翟风,郭蕊.弱势群体就业法律培训援助实践模式研究J.学理论,2010(8):85-86.家协会要加大对我市企业家及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培训力度,树立企业家依法依规用工意识,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更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合法用工降低经营中的用工风险。2.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动者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4。长春市两级工会组织应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承担起劳动者“娘家人”的职责和使命,定期举办法律宣讲会,增强劳动者自我维权的法律意识,提升劳动者法律素养。3.仲裁委的仲裁员和劳动争议审判法官要结合自己在仲裁、审判案件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针对劳资纠纷集中的行业领域和案件高发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通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普法宣传与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要求,力争从源头上对劳动争议进行治理。!摘要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线上交易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运营更为规范化,文章开展了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通过分析当下市场中电子商务运营的特点,发现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存在缺乏正确的税收征管行为监管渠道、难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收对象属性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建设水平。为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增加电子缴纳优惠政策、规范外资企业流入中国市场流程、组建国家网络税务安全审计监察队伍等解决措施,从而实现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审计学;检视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79-03彭艳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审计学检视(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在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并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占据了较大的金融市场份额。在市场不断地发展与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成为了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随着社会诸多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愈发深入,电子商务的规模及其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也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1。在建设电子商务市场过程中,无论是网络推广、信息传输,或是电子商务管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均成为了金融理论界尤为关注的问题,尤其这一过程中的电子商务税收审计问题,更是引发了学术界争议与各界的积极讨论。电子商务运营规模的不断壮大,不仅对传统税务征收工作的执行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传统审计制度、征收管理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总之,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姿态出现在了市场中,真正实现了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与直接化,为了提高电子商务持续经营能力,提升电子类产业的占有率与市场竞争能力,本文将以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的建设意见,从而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向着电子化发展方向发展。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线上交易行为中,无论是交易中的主体或是客体,均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电子商务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因此,交易的过程缺少实体为其提供支撑,导致交易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大。传统的商务交易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与支票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均需要交易的双方面对面进行。但电子商务的结算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存在显著差异。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的结算方式可分为三种,包括电子票据、银联信用卡、虚拟货币3。此三种结算方式最大的179DOI:10.16227/ki.tycs.2023.0259特点便是通过数字流技术完成产品的交易,尽管提高了交易的时效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网络风险。总之,电子商务转变了传统贸易的形态,不仅产生了新的税务问题,同时也对国家税务体制带来了冲击。二、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分析(一)缺乏对应的税收监管渠道倘若按照金融市场现行制定的征收法律条例执行税收征管,征收过程应将缴税人的商务合同、项目票据、发票账簿、交易单据等作为缴税的基础,同时税收法律部门也可将这些单据作为征收与审计的依据,对纳税行为进行监管。但电子商务的盛行,彻底打破了传统缴纳工作的流程,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便是缴纳税金的额度难以直接界定4。在线上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主客体均在网络中采用填写电子票据的方式进行纳税,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较强,交易中发生的实际金额可以随意更改,且更改后无法准确地对修订行为进行跟踪。同时,电子银行的衍生也是影响纳税审计的关键原因,由于电子货币是不被计入银行交易过程的。因此,在电子银行中发生商务交易行为时,倘若双方使用电子货币完成交易,那么税务单位是没有交易记录的,双方便可在网络中逃避缴税5。并且,电子银行的交易过程属于无纸化交易,其中缺乏明确的交易载体,审计单位在核查纳税金额或数据时,无论是增值税务,还是消费税务、个人所得税等,均无从下手,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性,同时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二)难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常规的税收法律主客体关系界定过程中,税收主体对象应为征收对象或缴税单位,可将其细分为:交易产品、劳务雇佣对象、交易收益方等。但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因此税收法律单位在进行主体关系辨认时,极易出现主客体混淆不清的现象。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商务交易方式,交易的过程也不仅局限于物流,更多的交易信息传递方式为信息流、数据流,具体包括资源共享、软件传递、互联网服务等6。这些交易的内容与形式使国家税收单位难以准确地识别和追踪交易过程,也正因如此,交易主体的性质难以确定,交易额、销售额、盈利额等信息均无法量化,在根本上切断了电子商务企业纳税主体与国家审计单位信息交互的渠道。此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不仅免去了中间商、货品供应商,也削弱了代理人、批发商等主体对象的权利。因此,国家审计单位在遵循法律执行税务征收行为时,也无法准确获得多层中间主体的信息,信息交互的路径处于一种被封锁状态。并且,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使交易行为不再局限于国内,一些重要产品通过互联网以加密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得法律单位更是无法追踪交易的具体情况,也因此无法准确确定税收法律中主客体的直接关系。(三)征收对象属性模糊不清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制度中以实体产品交易等行为为核心,对于具备实体形状产品的销售收入、劳务获取、纳税权利执行等均具有明确的规定,且具备不同形式税种与税本要求。但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正逐步趋向于无实物化,也就是指对于原有的有形产品供应,正在向数字化无形产品转化。在交易的过程中,电子商务主体可通过任意一个网络节点位置向交易客体发送信息,信息的内容也不受限制,无论是专利信息,或是非专利的开放信息,经过加密后的表现形式均为统一的数字化产品7。当客体接收到产品后,可直接从交易网站进行解密接收,或直接在发生交易行为的网站点击下载链接,甚至一些公共性较强的信息,交易客体还可以在网站上执行转发或复制行为。例如,营销商向客户售卖一本书,那么交易过程中,“书”属于交易的实体,但倘若提取书中的内容,将其压缩成电子版文件或电子光盘,那么此时实体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对这一过程进行征收管理时,明显“书”这一实体更容易被法律管理,而对于电子文件的征收管理难度较大,所以因征收对象属性模糊不清导致征收管理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解决措施截至目前我国相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建设正处于由虚拟概念向实体行为的转变,但由于在当今的经济市场中,税收监管制度还尚不完善,因此会直接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综合上述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审计工作发展现状,提出下述几点解决措施:第一,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需要从制度的角度加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 电子商务法,但在实操过程中存在经营商户注册门槛低、微商游离于税收监管外的情况,无法满足税收法定原则需求。针对这一情况,应加强税收公平性原则,增加补充条款,如增值税、关税等,清楚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范围界定,避免存在“无形资产转让”征收情况。此外,还应试行相关优惠政策,并独立核算,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扶持与鼓励,使其主动缴纳税款,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电商成本核算复杂,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针对不同电商活动采用多样化税率。以平台经营和自营监管为例,在实际落实中需根据成本差异进行税率监管,有效促进市场公平。在落实监管过程中还需严格审查项目发票、账簿以及交易单据等数据信息。针对无纸化的电子平台可设立专用服务器,只要在线上交易便要根据商品对应税率征收所得税,或使用专门的电商发票;要求税务纳税人利用财务软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纳税人的全部信息;要求其使用居民身份证开180设专门账户用于税务缴纳,避免税款流失。同时,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各个银行、海关的联系,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网,实现纳税人信息补充,阻断其逃税机会。针对关税方面可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财务备案制度,不经批准不予修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相关密钥等信息,全面监控交易行为,尤其针对涉外电商业务,需定期检查申报应税信息,或建立独立网站进行核算。第二,针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可通过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等级制度的方式明确主体,并起到约束效果。我国 电子商务法 中明确规定纳税登记制度的落实,但相关审核程序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条件规定,导致税收主体关系问题长期存在。在实际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商平台审查强度,对登记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如更新税务机关检查技术,设立专用软件来审查电子营业执照,杜绝篡改信息行为。第三,健全电子商务稽查制度。税务机关除了审查交易账户、发票、凭证等内容外,还需核查其未进行申报的经营活动。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可设置电商业务识别服务器,以实现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和征收对象属性的识别,并自动计算税额,行使监督功能,对纳税人涉税情况进行收集。拓宽稽查范围,在加强电商平台审核能力的同时给予其扣缴义务人资格,成为代扣代缴主体,掌握电商经营者真实信息后直接完成其缴税的任务,降低税收机关管理难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应组建一支国家网络税务安全审计监察队伍,加大对我国税收技术的研发,吸纳优质电子行业人才,完善的税收监督网络,在确保网络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利用高科技,做到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管,以此推进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真正意义上接轨国际经济产业,扩大我国金融产业在国际的占有率,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综上所述,对当前单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归纳,以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完善网络税收法律环境,并借鉴相关税务工作经验,提出增加电子缴纳优惠政策的方式,鼓励电子商务主体自主缴税。同时,拓宽税务法律的覆盖范围,健全法律制度框架,将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一并列入国家税收立法范围内。承认数字化交易产品在市场的地位,并制定相关网络偷税漏税行为的严惩制度,降低交易信息被泄露或被盗取的概率。此外,规范外资企业流入中国市场的过程,加强立法过程中与国际的交流与协调,严厉打击区域性漏网行为,保证我国税法与国际税法原则上的一致性。四、结束语电子商务是指主客体双方在互联网上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也可将这一过程看作实物商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生所属权利的转移过程。尽管此种交易方式为现代化经济建设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为此本文综合电子商务在市场中的特点,开展了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分析,并根据现有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意见。在网络技术发展水平逐步提升的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