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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伦理_廖婧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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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 协同 育人 责任 伦理 廖婧茜
2023 年第 1 期第 34 卷总第 174 期民族教育研究Journal of esearch on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No 1,2023Vol 34General No 174 收稿日期 20220810 作者简介 廖婧茜,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龚洪,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博士后。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经典与传承:义务教育统编三科教材中经典名著的价值分析与教学测评研究”(项目编号:22YJC880037)、陕西教师发展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2JSY002)、陕西师范大学 2021 年度课堂教学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1KTJG27)的阶段性成果。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伦理廖婧茜1龚洪2(1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陕西 西安710062;2 西南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重庆400715)摘要 高质量的教育离不开家庭、学校、社区各主体共同分担教育责任。21 世纪以来,家校社协同育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根据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教育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三者具有不同的责任属性:家庭承担最低限度的底线责任,学校承担中间层次的契约责任,社会承担中高层次的契约与道德责任。然而,由于信息限度、专业权威、职能错乱等因素阻隔,造成当前家庭、学校、社会各教育主体责任模糊、责任错位或者责任缺位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从家庭、社会、学校的教育功能出发,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指向。家庭教育指向学生的人格修养,是人自我实现的人性基础;学校教育指向人的社会化,是人自我实现的生长点;社会教育指向人的未来发展,是人自我实现的助推器。为更好地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提出应从强化家长责任意识、完善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多元主体合作、发挥家校社协同作用四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伦理机制。关键词 家校共育;家校社;责任伦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78(2023)01001308家校社协同育人是指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在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同向而行中发挥育人合力。21 世纪以来,家校社协同育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提出,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1 明确家校社合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协同育人,并要求三者从松散、偶然的沟通合作走向制度化的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的层面对这一目标进行了相应确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2 的要求,从这一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伦理机制,迅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话题。然而,现实中家校社三方协同育人的责任与权利内涵及边界模糊不清,部分家长和社会组织作为协同共育主体,将育人责任全部推予学校,淡化自身责任却保留追责权利,致使学校承受巨大的教育压力,阻碍育人合力的形成与生效。实际上,高质量的家校社协同共育离不开家庭、学校、社区各主体角色的责任分担。责任是伦理学的基础概念,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确证各方在协同育人上的权责边界,明确责任属性、指向、落实和限定范围,有利于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根本作用,构建良序的教育社会契约,凝聚多方力量增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育实效。31DOI:10.15946/ki.1001-7178.20230315.003一、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属性“责任伦理”最早由马克斯 韦伯(MaxWeber)提出,依据对社会历史及当代人价值处境的深入分析,他认为人应该关注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价值,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3 1伦理责任是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责任主体根据个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坐标定位,实现对角色的定位和责任的划分。明确家校社在协同育人中的伦理责任,既是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携手深入开展立德树人的重要渠道,也为三者的教育行为提供了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根据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教育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其责任属性也有所区别。(一)基于血脉抚养与教化:家庭承担最低限度的底线责任家庭伦理在教育中首先表现为基于血脉的抚养,这是一种自然责任,是家庭教育的第一伦理。根据中国社会的“家”文化概念,中国的家庭并不是简单的原子化家庭,而是一种较为特殊、典型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家在中国语境下是具有血缘意义的伦理实体,由血缘向外扩张,形成社会和国家。因此,整个中国文化的价值体系都是由“家”化育出来的。家庭在整个社会教育系统中承担最低限度的底线责任,帮助青少年进行健康的个体性表达,4 如果忽视这一责任,势必会引起一系列后患。如当下部分家长习惯当“甩手掌柜”,把教育责任甩给学校,这种底线责任的缺席犹如“潘多拉魔盒”的开启,可能会给学生的成长、教育的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带来难以预料的灾难。然而,家庭教育的底线责任对于家长来说只是教育责任的起点,家长应在此基础上走向责任伦理的更高境界。中国的伦理精神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这种伦理的真谛,是把家族血缘中孕育的“情”加 以 扩 充,并 外 推 上 升 为 人 伦 之“理”。5 55所以家庭伦理是中国文明的基本底色,“由家及国,家国一体”是中国伦理形成的基本原理。家庭作为由家及国的社会单元,还承担着角色责任,即家庭教育对社会的建构责任,这是对底线责任的进一步升华,其内核是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伦理,是对家庭教育延续性的一种创造。基于家庭教育责任的层次性,家长要履行与责任相符的行为职责。首先,家庭底线责任的关键重心在于抚养与教化,即“在养中教、在教中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6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职责。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7 其次,由底线责任拓展,家庭还承担社会建构责任,需要家庭加强与学校、社会之间的协同合作。在整个家校社协同育人过程中,家庭关联学生的生活作息、日常娱乐、健康保护等诸多活动,涉及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养成。家长需要增强协同育人的支持力度和责任感,协助学校和社会开展多样化的学习活动和社区实践,提升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整体成效。(二)基于制度规范与培养:学校承担中间层次的契约责任学校是教育制度化的产物,夸美纽斯(JohannAmos Comenius)认为:“制度是学校的灵魂。制度稳定,学校的发展便稳定;制度动摇,学校的发展便动摇”8 11。制度是契约的产物,是不同主体根据各自利益需求进行部分权利让渡后,理性设计、理性协商与理性选择的结果。学校按照国家的培养要求、家庭的教育需要和学生成长的诉求,将层级分明的组织结构、专设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严密的教育教学制度组织在一起,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从这一意义上看,学校与国家、家庭、学生之间都存在契约关系。在与三者签订契约关系的过程中,学校既要联系家庭又要桥接社会,处于重要的衔接地位。现实中,许多教育改革方案从“轰轰烈烈”走向“步履维艰”,最核心症结在于家校社的“松散联结”,处于中间位置的学校没有发挥好衔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政策落地的复杂性。因此,学校发挥好家校社衔接作用,有助于实现协同育人和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学校在履行契约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各契约主体的教育需求,实现三者利益的最大化。阿普尔(Michael W Apple)认为,学校是“谁有权力传授知识”的决策者。9 1首先,学校通过施加意识形41态的影响,使学生形成国家所期望的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体系。因此,学校教育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通过制度规范与精细化管理,学校为国家发展培养高品质、懂理论、合规律、切实际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所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10 其次,学校要按照家长需求,与家长合作,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11 最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责任在于引导个体发展的方向、提升个体发展的品质、开发个体的特殊才能和唤醒个体生命的自觉。在社会和教育日渐“内卷化”的今天,学校要谨防“优绩主义”“功利主义”对学生培养价值的误导,将学生的发展和需求作为一切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学生知识的学习、健康人格、个性的发展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三)基于社会责任与担当:社会承担中高层次的契约与道德结合责任社会是除学校、家庭之外的另一类教育环境,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6 这意味着,作为道德团体,社会承担着与家校共育的契约责任。随着我国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不断推进,教育正朝着以学生、活动和经验为中心的发展方向转型。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升,往往离不开社会场域的指导、支持与配合。同时,社会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实体,还承担着向学生传导高层次的理想性道德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高于传统责任的“超责任”,源于社会本身的“向善性”,带有崇高性、超功利性、理想性等特点。12 60由于社会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系统或机制,其行为以“文化力”的形式构建着社会调整和个人教育的原初场景。社会教育的“超责任”要求社会培养学生更高层次的品德修养,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洒脱与豪迈。社会引导学生,与自然为友,与他人敬之爱之,与万物和谐共处,通达与天地万物“美美与共”的理想道德境界。13 社会在履行教育责任时应发挥家庭和学校的协同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教育合力。在“家校”协同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 对社会各组织应尽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如“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11 同时,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早教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在“校社”协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14 通过社会的统筹协调,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明确各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禁止有害学生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由此,家校社统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形成教育合力,创造良序共育的生态环境,使年轻一代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二、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责任指向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学生教育成长历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三者教育责任的履行。然而,当前家校社各教育主体因信息限度、专业权威、职能错乱等因素阻隔,造成了责任模糊、责任错位或者责任缺位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首先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指向,找准三者履行责任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从而更好地提升育人效果。(一)指向自我:家庭是人自我实现的人性基础在现代社会致力于追逐资本、地位等外在因素的大背景下,人的价值、精神等内在追求逐渐被忽视和放逐。当许多人最终取得外在的巨大成就后,反而失去目标,感觉自己的精神无处安放。正如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所说,人是一团欲望,人一生面临着一个又一个的欲望,所谓人生就是在欲望和成就之中不断流转。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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