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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研究_刘祎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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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损害 司法鉴定 启动 标准 研究 刘祎铭
第 37 卷第 4 期干旱区资源与环境Vol 37No 42023 年 4 月Journal of Arid Land 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pr 2023文章编号:1003 7578(2023)04 020 08doi:1013448/j cnki jalre202308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研究*刘祎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提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着解决环境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功能,但目前有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仍具有很大模糊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启动的混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关系到后续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有必要设定明确的启动标准,只有同时符合专门性问题、关联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四个标准时才能启动,并且启动标准已经通过了理论饱和检验。在设定启动标准后,应配以相应措施确保启动标准得以适用,最终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的正当性,及时阻断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专门性问题;鉴定机构中图分类号:D922 68文献标识码:A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1。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近年来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案件的数量增幅较大,这反映出我国公民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认定难题,借助鉴定解决这些认定难题颇受法官青睐。2015 年,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与三类传统司法鉴定并列规定,足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要性。“环境损害”不仅包括私益,而且包括公益的观点早已得到承认2,早在 2014 年 10 月 24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就印发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其中 4 1 条明确规定“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即“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4。”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存在依赖司法鉴定的现象,这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进程的拖延,且司法鉴定也存在局限性,如易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限制,所以司法鉴定并非“灵丹妙药”,只有运用得当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司法鉴定的启动关乎后续鉴定意见的采信,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需要对司法鉴定的启动进行规制,设定明确合理的启动标准,及时阻断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的设立目的从现有规定来看,有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实践中决定是否启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很大程度上交由公检法机关自由裁量,这就很容易导致启动*收稿日期:2022 11 19;修回日期:2023 1 9。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2020YFC0832701)资助。作者简介:刘祎铭(1996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E mail:185141565 qq com的随意性。另外,缺少明确的启动标准也会使当事人对是否申请鉴定产生困惑,以及导致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超范围鉴定。因此,设立明确合理的启动标准具有必要性。1 1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供指引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同样依赖司法鉴定。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的法官相比,当事人毕竟欠缺相应的知识与经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因其认为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增强己方胜诉的几率,故更容易依赖司法鉴定。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但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少明确的启动标准,当事人自然会产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申请鉴定”的困惑,导致不必要的鉴定申请被驳回,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拖延了诉讼进程,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满心理。因此,应当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供有效的指引,当事人也可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明材料,提高鉴定效率5。1 2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权力主体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但权力具有易于膨胀的特性,故应当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限度与范围内行使。在环境诉讼中,法律虽赋予了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启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其约束却极其有限,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往往依照自己的理解判断是否为环境专门性问题以及是否需要鉴定,随意启动的现象频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甚至出现法官以鉴定作为推卸裁判责任的一种程序漏洞6。所以,应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才能启动司法鉴定,如此方能有效地限制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1 3划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范围2019 年 5 月 6 日,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鉴定事项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范围,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是否有鉴定的必要,只要有委托就接收,这种不予审查的行为导致很多本无需鉴定的事项进入了鉴定程序,浪费了鉴定资源。如果能够明确鉴定的启动标准,将会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法随意接收委托鉴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种不负责任的鉴定行为,净化鉴定行业的不良风气。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及检验2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启动标准2 1 1专门性问题:确定司法鉴定的边界专门性问题是司法鉴定启动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有关法律法规中列举了环境诉讼中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如污染物性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评定等,但凡是涉及这些问题是否都属于专门性问题不免存在疑问。由于缺乏对“专门性问题”的权威界定,实践中长期存在滥用司法鉴定的现象,把若干本应或者完全可以进行直接认知的事务推给了鉴定部门7。因此需要界定环境专门性问题,重点从环境专门性问题与日常生活经验的区分以及环境专门性问题属于事实问题两方面明晰环境专门性问题的界限。一方面,环境专门性问题是一般正常人的知识和经验范围之外的环境专业领域的事项。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并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有利于强化法官相关的环境知识,侦查人员与检察官在此背景下也会注重学习相应的环境知识,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会因此而成为环境专家,他们仍然专注于环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除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处理案件外,还将其作为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运用到案件中,这就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区别开来。下面两个案件对启动鉴定的不同决定表明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与日常生活经验的混淆。案例 1【(2021)粤 51 民终 167 号判决书】:陈勇忠将与陈延苞承租地相邻的领仔园租给他人养猪,且猪的粪便及污水没有经净化处理而通过公用沟排到陈延苞承租的五亩坵田,严重污染了陈延苞的果园。陈延苞的五亩坵田因受到严重污染,水果颗粒无收,该地也无法再种植水果等作物,陈延苞起诉到法院。一审与二审法院都认为,猪的粪便及污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即通过公用沟后排到陈延苞承租的五亩坵田,且长达两年多的排放,势必造成果园损失,这显然符合生活常理,亦为公众所普遍接受,无须作进一步技术鉴定。案例 2【(2018)吉 24 民终 1891 号判决书】:珲春特色园经营养殖业。2017 年,王连弟发现位于珲春12第 4 期刘祎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标准研究特色园养猪场北侧所种植的水稻出现枯黄、死苗等现象,而其他地方的水田却长势良好。同时发现珲春特色园养猪场把稻田水渠拦截后,让渠水流入养猪场,然后再把养猪场的粪便和污水经水渠排入王连弟所种植的稻田里,给稻田造成大面积污染危害。王连弟向法院申请对珲春市六国特色园排污水导致王连弟耕种水稻受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及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养猪场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猪粪便污染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例 1 中法官运用了常识,并认为无须鉴定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而案例 2 中法院同意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最终也认可鉴定意见。通过对比两个案例可知,环境案件虽然专业性强,但也存在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的空间,案例 2 中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是将环境专门性问题与日常生活经验混淆的表现,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拖延了诉讼进程。不过,案例 2 中当事人除了申请鉴定因果关系外,还申请对损害范围及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最终也对水田地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作出了认定。水田地的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属于环境专门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本案中法官启动司法鉴定是正当的呢?实际上,即使水田地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属于环境专门性问题,本案中法官还是需要综合考虑鉴定费用、时间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启动必要,这也是下面必要性标准中所探讨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专门性问题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面向的领域应当是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应交予公检法人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的越界现象,如案例 2 中鉴定机构认定“珲春特色园应承担 70%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王连弟应承担 30%的后果责任”,就超出了鉴定范围,代行了法官的权力。英国专家证人指南 第 8 条中规定“专家证人不能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8”,划定专家证人的使用界限为事实问题。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 第 146 条与民事诉讼法 第 79 条都规定了使用鉴定人的情形为“查明案情(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规定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不予委托鉴定。因此,在我国已经划定了鉴定人的使用范围为案件事实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事实问题,以防止鉴定的僭越从而左右审判。2 1 2相关性标准:判断鉴定事项的关联及意义相关性包含着关联性与有证明意义两方面,关联性与有证明意义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仅具有关联性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无意义的事项也会浪费鉴定资源,所以在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还需具有证明意义才能启动鉴定。这也体现在相关规定中,如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 121 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法院不予准许”,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 97、98 条也对“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作出强调。具体到环境案件中,鉴定事项应与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相关才符合启动环境损害鉴定的条件。关联性在环境案件中即鉴定事项与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主要案件事实密切关联,在环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分别体现为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等主要案件事实的判断密切关联,如在某污染环境案【(2020)苏 8601 刑初 160 号】中,法官认为“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因不涉及犯罪构成核心问题,故不予准许”,就是因为缺乏关联性而不启动鉴定。在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启动鉴定还要求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这是因为环境损害鉴定耗时长、费用高,不应轻易启动,只有当有利于解决案件争议、查清案件事实时启动才有价值与意义。然而,由于“有意义”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观判断,存在滥用的风险,以下案例3【(2021)京03 民终235 号判决书】即是例证:在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孙坦所住房屋位于地铁五号线东侧,他认为地铁五号线运营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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