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ENVIRONMENTALPROTECTIONVol.51No.042023双罚制原本来自刑法概念,指针对单位犯罪既处罚责任人,也处罚单位,相对单罚而言是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分类的[1]。后来我国的行政违法中也引入双罚制概念,主要是指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罚。目前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税收征收等行政立法领域均有双罚制的规定。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实行严格的行政处罚,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虽然2021年1月正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最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内容,但也说明行政违法双罚制在程序立法上已经有所考虑。从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来看,21世纪初开始引入“双罚制”概念,最初主要是在环境污染事故领域,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的立法与执法研究■文/顾海云ResearchonLegislationandEnforcementofDoublePenaltySystemof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Penalty摘要从目前的环境执法实践来看,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已经比较普遍,但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一制度在环境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完善给执法实践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谨慎立法、限制双罚制适用领域,统一立法以实现制度贯通与区域平衡,细化立法来准确界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以期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度,为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关键词双罚制;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立法;环境执法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