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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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第一页,共二十一页。,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各种医学检查和分析,定期和连续性的观察、评价人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二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从事本职业的医学建议。,第三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准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正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离岗时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涉及的人员应急检查,第五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掌握就业前的健康状况,获得根底对照资料,发现职业禁忌症;发现早期损害或可疑征象,为做好及时调离、妥善安置、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及防护措施效果评价等提供依据资料;评价离岗或转岗工人的健康状况,为新接受单位提供健康与否的根底资料;对发现的临床疾病和某些单项检查异常者提出医学建议。,第六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的工程及周期,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第七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体检表:职业史、既往史、接触史、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其他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第八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用 人单位应建立和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方法和期限。,第九页,共二十一页。,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1,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三 2.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四 3.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六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第十页,共二十一页。,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2,5.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八 6.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九 7.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十 8.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七,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八 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九 10.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十二,第十一页,共二十一页。,体检机构的义务,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十一确定体检周期和体检工程十三填写体检表,做出体检结论,提出建议十四30日内出具体检报告十五告知义务在批准的的范围内从事体检工作。,第十二页,共二十一页。,违法与处分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档案、未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5万。安排未经体检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10万;情节严重或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30万。,第十三页,共二十一页。,违法与处分体检机构,未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超范围体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万以下罚款,第十四页,共二十一页。,职业病诊断须知1,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的资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既往职业病诊断资料等。,第十五页,共二十一页。,职业病诊断须知2,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补充说明: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经合法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检查 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按有关规定复查,不再进行鉴定;对于已经做出的诊断结论,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一个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另一诊断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诊断。,第十六页,共二十一页。,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的劳保待遇及伤残鉴定请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第十七页,共二十一页。,职业病鉴定须知1,职业病鉴定应提供的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提供的资料;4.鉴定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页,共二十一页。,职业病鉴定须知2,职业病鉴定程序: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鉴定过的病例不再进行鉴定。,第十九页,共二十一页。,鉴定专家库,陕西省卫生厅设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陕西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监督所,第二十页,共二十一页。,内容总结,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离岗或转岗工人的健康状况,为新接受单位提供健康与否的根底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6.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九。在批准的的范围内从事体检工作。安排未经体检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陕西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监督所,第二十一页,共二十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