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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征管
制度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三。税收征管制度
三、税收征管制度
1税收管理概念。是国家的主管税收工作的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目的与原则:
目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二、统一管理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
三、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效率原则
3.特点:
4税收管理制度:
1.)“三证合一”:2021年10月1日
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Ø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Ø其他要求。
第一,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3)办理申报缴销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上注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后,返给纳税人。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5.)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停业登记停业前,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停业申请登记表》
复业登记复业前,《停、复业报告书》
1.)账簿设置的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收、代扣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2.)账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4.)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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