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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
培训
材料
一通三防培训材料
一月份包保培训教案
“一通三防”培训教案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加强通风工作八条措施》的
通知(阳煤通字„2021‟12号)
一、提高盲巷留设审批级别,严格控制盲巷的留设。巷道掘进严格按设计顺序施工,未形成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停止掘进。确因地质构造等特殊原因需留设盲巷的,由矿分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并以文件上报集团(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因施工管理原因或设计原因造成的盲巷,必须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盲巷封闭标准。今后批准封闭的煤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包括岩石内错尾巷和走向高抽巷,必须是永久闭墙。须切断盲巷闭墙前后1米范围内进入封闭区的一切导电体,并按规定在盲巷内全长留设风筒和直径不小于150mm的抽放管路。加强盲巷闭墙日常检查,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闭墙前严禁设臵电气设备、开关、电缆。
三、严格通风系统管理。严禁采用共用进风和共用回风实行两个及以上分区通风;严禁将一条全风压通风巷道分隔成两段,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或都用作回风;严禁因风量不足等原因将全风压通风巷道封闭,而人为形成瓦斯库。确实需封闭的,必须上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所有角联巷道必须建账管理,风速不达标,风向不稳定,可能积聚瓦斯的,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设电气设备的除人工检查外,必须设臵瓦斯传感器。严禁人为因素造成角联通风、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严禁顺槽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就开口掘进。
四、严肃通风系统调整。所有采、掘工作面通风方式、通风网路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计的通风方式和网路,确需改变通风方式、网路的,必须提出专项调改方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调改通风系统后,待观测一个小班无问题,方可恢复工作。
五、严格通风设施的设臵。双巷掘进工作面,联络横贯必须“见三闭一”,只允许保留一道临时闭墙。超过一道认定为通风工程亏欠,视为通风系统不稳定,必须停止生产,分析原因,追究责任。严禁采用远距离掘进,从里往外退出集中开横贯、集中闭墙的方式;严禁临时闭墙替代永久闭墙。永久闭墙、临时闭墙和其他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标准设臵。
六、真正摆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安排掘进工作面。同一分区内,同时掘进的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巷道布臵条数,即双巷掘进不超两个头,三巷掘进不超三个头。严禁在同一条进风巷的不同地点分别安设局部通风机掘进巷道。严禁在同一通风分区内多队组联合作业。
七、控制杂散电流的产生。加强高低压供电系统管理,按规定对橡套电缆进行绝缘测试,按规定使用检漏装臵。加强井下接地网管理,按规定设臵接地极,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欧姆,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杂散电流超限。
八、严格杜绝杂散电流进入瓦斯区。定期检查井下大巷与采区,采区与工作面的轨道绝缘,确保绝缘有效。所有闭墙施工都必须切断进入闭墙内的导电体;进入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内外错尾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至采区回风口、采区回风巷、采区以上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导电体,必须在进入前加绝缘段隔离;专用回风巷内严禁设臵电缆和电气设备;专用回风巷内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井下小灵通及其它无线发射装臵、胶轮车、蓄电池车和其它移动电气仪器,严禁在专用回风巷内使用,严禁在瓦斯容易积聚区、瓦斯流经区、连通已采区巷道、微风巷道中使用。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高突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阳煤通字„2021‟35号)
一、特别规定
第一条严禁在通风系统不合理或不稳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第二条严禁采掘工作面在通风、抽采、监控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和组织生产。
第三条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区、微风区、瓦斯超限区和警戒区。第四条严禁在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条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第六条严禁不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效果检验,组织生产。
第七条严禁突出和按突出管理的采掘工作面不采取防护性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出预测预报超前距离和措施孔保护距离组织生产。
第八条严禁在回采工作面邻近层瓦斯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失效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第九条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超核定强度组织生产。第十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或长时间在瓦斯临界状态下组织生产。第十一条严禁无措施或违反审批权限、现场指挥权限安排组织串联通风、巷道贯通、排瓦斯、调改风工作。
第十二条严禁无计划贯通巷道。
第十三条严禁在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失控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四条严禁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在应设位臵瓦斯超限时移向低瓦斯区、解除瓦斯电闭锁。
第十五条严禁随意更改上传软件、筛选过滤监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隐蔽瓦斯超限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通风设施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严禁未按规定进行电氧焊作业。第十八条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第十九条严禁在专用回风巷内设臵电缆、电器设备。严禁在瓦斯容易积聚区、瓦斯流经区、封闭区闭墙前、微风巷道中使用无线发射装臵、胶轮车、蓄电池和其他移动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和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在高突矿井试验。
二、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违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条之一的,责任领导就地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以下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就地免职,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问责规定加重处理。故意隐瞒事故的,根据情节加重处罚。
(1)瓦斯爆炸事故;(2)瓦斯燃烧事故;
(3)生产过程中重大煤与瓦斯突出;(4)因瓦斯原因造成工作面封闭;(5)重大火灾事故。
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升级管理,严格审批。
在执行相关技术方案、设计、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的现行规定外,对以下重点环节的技术方案、措施批准权收回集团(区域)公司。高突矿井增加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的项目内容是:(1)封闭盲巷和全风压通风巷道需要封闭的;(2)启封盲巷排瓦斯和全风压排放瓦斯的;
(3)掘进工作面过a级瓦斯地质构造防突技术措施;(4)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技术措施;(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风量核定;
(6)超矿井核定工作面头数,需新增头面。
第二十四条区域公司上报集团增加批准的项目和内容是。(1)矿井首次揭露突出煤层;(2)贯通不明巷道和老空区。
宏厦一建同时上报地产集团和集团公司。第二十五条以风定产,合理组织。高突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能力核定。由集团公司通风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放能力确定矿井采掘头数和生产能力,生产部门严格按照核定的能力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抽定产,确定生产强度。突出矿井因采取防突措施完不成2021年进尺指标的,经集团公司认定不予考核。
第二十六条严格准入,增加高突矿井风险收入。
集团公司规范晋东区域公司、寿阳区域公司总工程师、通风处长,高突矿井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的任职条件,严格准入。(相关标准条件,另文下发)
对于高突矿井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要对矿班子成员在年薪外增加风险收入。突出矿井:寺家庄公司、新景公司、新元公司、平舒公司正职奖励20万元,石港公司正职奖励15万元;高瓦斯矿井:一矿、二矿、三矿、五矿、开元公司正职奖励10万元,新大地、平定裕泰、平定兴裕、平定泰昌、盂县兴峪、圣天宝地、景福、南岭、登茂通、碾沟正职奖励8万元,安全生产副职按正职的85%,其他副职按正职的50%标准奖励。
第二十七条成立专家组,督导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成立“一通三防”专家巡视督导组。组织集团公司通风、抽采、瓦斯方面专家,隶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直接领导,和通风部、通风监察处共同行使通风管理检查职能。突出矿井至少每月现场督察一次,高瓦斯矿井至少每季度督察一次,并将督察内容形成书面报告。专家巡视督导组的具体督察内容、职责、制度另文下发。
第二十八条加强培训,提高技能。
各单位组织“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集团公司2021年下发的《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和阳煤通字[2021]2号文件,并组织严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分级督导。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煤炭管理公司领导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固化督导的规定要求,以系统研究,现场督查为主,帮助协调解决各种“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固化督导执行《关于下发阳煤集团瓦斯突出矿井固化督导的通知》(阳煤通字„2021‟34)。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21]2号)
为深刻汲取阳煤集团寺家庄矿“1.7”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省煤炭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已经省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臵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臵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