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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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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放射 安全 防护 管理制度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xxxx医院 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医院放射安全防护制度放射安全防护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放射技术应用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已使用的放射设备,更换放射设备之前;新建、扩建、改造放射工作场所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放射工作之前;以及生产、维修放射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防护安全科或组。配有一名以上专(兼)职放射防护员,负责本单位放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4、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有规范的防护屏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移动式放射设备,按规定设置安全区,并设《禁入放射区》标志; 5、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必须贯彻射线应用的正当化于最优化的原则。并对受诊者或扶持人,配以非照射部位的防护衣具; 6、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放射卫生资料档案。 第四篇: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开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包括:影像质量评价;胶片废弃分析;患者剂量评价;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如千伏电压、毫安秒、线形波动、焦点大小)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如洗片机)的检查;定期检查患者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物理、临床因素;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及操作条件的核实;纠正行动、追综及结果评价的程序。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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