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医学
专题
伤亡事故
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伤亡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hu dng)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hu dng)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6/26/2023,第一页,共三十七页。,第四条 原则:(一)查清(ch qn)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二)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三)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受到教育;(四)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6/26/2023,2,第二页,共三十七页。,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fnwi)内对有关的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26/2023,3,第三页,共三十七页。,第六条 伤亡事故等级:(一)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有重伤但没有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四)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五)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土10人至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li)、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6/26/2023,4,第四页,共三十七页。,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huzh)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或者(huzh)举报伤亡事故。,6/26/2023,5,第五页,共三十七页。,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kud)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出差在外的,应当立即返回。,6/26/2023,6,第六页,共三十七页。,第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第十一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rnmnzhngf)、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控。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6/26/2023,7,第七页,共三十七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工作应当符合(fh)下列规定:(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二)重大伤亡事故由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三)一般伤亡事故由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至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6/26/2023,8,第八页,共三十七页。,第十四条 煤矿伤亡事故,按照下列(xili)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二)重大伤亡事故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6/26/2023,9,第九页,共三十七页。,第十五条 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飞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nqun)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二)重大伤亡事故由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6/26/2023,10,第十页,共三十七页。,第十六条 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yugun)部门,(二)一般、重大伤亡事故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6/26/2023,11,第十一页,共三十七页。,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fnx);(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6/26/2023,12,第十二页,共三十七页。,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组织(zzh)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一条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伤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6/26/2023,13,第十三页,共三十七页。,第二十二条 一般、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nmnzhngf)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6/26/2023,14,第十四页,共三十七页。,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伤亡事故涉及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二十四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特大伤亡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重大、一般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til)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伤亡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26/2023,15,第十五页,共三十七页。,第二十六条 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bmn)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飞行政监察部门、有关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6/26/2023,16,第十六页,共三十七页。,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qudng)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 采取措施的建议;(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6/26/2023,17,第十七页,共三十七页。,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是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nirng):(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6/26/2023,18,第十八页,共三十七页。,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纽的统一领导卞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chngyun)或其成员(chngyun)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6/26/2023,19,第十九页,共三十七页。,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议或者进行补充(bchng)调查。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纽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26/2023,20,第二十页,共三十七页。,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jindng)的,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鉴定(jindng);需要对人员伤亡情况鉴定(jindng)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jindng)。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