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护安全(ānquán)与医患纠纷第一页,共三十九页。第二页,共三十九页。第三页,共三十九页。第四页,共三十九页。2006年11月一名患者因车祸转来深圳山厦医院,医院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术前准备,于第三天对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病人恢复良好,并于术后第17天准备出院。但在办理出院手续过程中,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大汗淋漓等症状,随之呼吸心跳骤停,两分钟后,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理解,坚决要医院给个说法,并停尸三天。期间医院多次建议家属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多次组织多人到医院,拉上横幅、在医院烧纸,并谩骂医生护士,其中多次与医院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第五页,共三十九页。第六页,共三十九页。第七页,共三十九页。第八页,共三十九页。(móguǐ)(móguǐ)第九页,共三十九页。症状变化难以预测性第十页,共三十九页。(bùtónɡ)(bùtónɡ)第十一页,共三十九页。出入院相关医疗纠纷第十二页,共三十九页。第十三页,共三十九页。天津市民王海,42岁,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两个姐姐,在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发现患心肌梗塞,被送到胸科医院。抢救之后,胸科医生要求患者住院时必须有家属陪护,而精神病医院并非病人的监护人,无权利做决定,因此,病人未能留在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只好开了药,精神病院医生将王海带回精神病院继续治疗。第十四页,共三十九页。患方认为:王海住院时和医院签订了一份医疗协议书,按照这份协议,王海的精神病没有痊愈就应该留在医院治疗。现在他们未跟医院解除医疗合同,病人就应该继续住在医院里第十五页,共三十九页。法庭认为:人的生命权是第一位,如果对于王海,医院和家属双方互相推诿,使王海的生命受到威胁,为了保护王海的生命安全,法院在判决中对精神病医院和监护人都进行了约束。第十六页,共三十九页。20052005年,患者(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再次发作,到医院就诊,住院年,患者(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再次发作,到医院就诊,住院8282天后出院。天后出院。20052005年年66月月2828日,患者因精神病复发行为不能自制,自服“奋乃静、氯硝西泮”各一瓶后,乘家人熟睡之机实施伤害家人的行为,经家人制伏后送人民医院日,患者因精神病复发行为不能自制,自服“奋乃静、氯硝西泮”各一瓶后,乘家人熟睡之机实施伤害家人的行为,经家人制伏后送人民医院ICUICU病房洗胃抢救。病房洗胃抢救。66月月2929日日1616时,转至精神病防治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