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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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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精神 卫生 条例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解读,王绍礼,第一页,共二十四页。,内容:七章条,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四章 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二页,共二十四页。,总 那么,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推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开展。,第三页,共二十四页。,总 那么,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开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要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第四页,共二十四页。,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第五页,共二十四页。,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效劳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开展。本市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页,共二十四页。,关于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本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效劳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效劳。,第七页,共二十四页。,关于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可以提出异议。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第八页,共二十四页。,关于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第九页,共二十四页。,关于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住院。,第十页,共二十四页。,关于诊断治疗方面的问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求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第十一页,共二十四页。,康 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安排适当的人员和场地,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效劳;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协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使其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其回归社会。,第十二页,共二十四页。,康 复,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环境,协助其进行家庭治疗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第十三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第十四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该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内容。,第十五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或者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第十六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权益在一定条件下要限制。,第十七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有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应当帮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第十八页,共二十四页。,权 益 保 障,参加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九页,共二十四页。,监护人或亲属的职责,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根据医嘱,催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页,共二十四页。,信息报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页,共二十四页。,权益保障,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视听资料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二页,共二十四页。,谢谢,第二十三页,共二十四页。,内容总结,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求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协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使其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其回归社会。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有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应当帮助,第二十四页,共二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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