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解读王绍礼第一页,共二十四页。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三章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四章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五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页,共二十四页。总那么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推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开展。第三页,共二十四页。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开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要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第四页,共二十四页。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第五页,共二十四页。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效劳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开展。本市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页,共二十四页。本市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从事精神卫生效劳的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效劳。第七页,共二十四页。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可以提出异议。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人身或者财产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会诊和治疗。第八页,共二十四页。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第九页,共二十四页。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住院。第十页,共二十四页。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求出院,但精神科医师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第十一页,共二十四页。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安排适当的人员和场地,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效劳;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协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使其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其回归社会。第十二页,共二十四页。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营造有利于精神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