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维码案件分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的界限[摘要]三角诈骗的出现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受骗人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使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且,盗窃罪中涉及的是两方当事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不存在第三方当事人的情形。在“二维码”案件中,消费者是受骗人的角色,被害人是商家。消费者基于商家的指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也正是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欺诈行为使得商家对消费者的指示出现错误,导致了自身财产的损失,涉及的是三方当事人,即受骗人、被害人和行为人,三方当事人缺一不可,这样的一个当事人结构才符合三角诈骗的条件。但是传统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处分的财产是属于被害人所有,在二维码诈骗案中,受骗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归消费者自身所有,但是因欺诈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却是受害人一方,即商家,这符合了三角诈骗中的新型三角诈骗。新型三角诈骗没有脱离三角诈骗的当事人结构,仍然存在受骗人、被害人和行为人三方结构。“二维码”案件应定为诈骗罪,有些人支持认定为盗窃罪的错误是在于认为行为人是通过二维码这个工具使得属于商家的财产流入了行为人的手中,可是支持盗窃罪观点的人没有意识到虽然商家已经对商品进行交付,但是受骗人所支付的财产并没有由商家所掌控,商家在掌控之前就已经归入了行为人的手中,所以并不存在盗窃罪认定中转移占有的问题。支持认定盗窃罪的,关键是主观上忽略了受骗人方的当事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从诈骗行为、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等要素中进行区分。[关键词]三角诈骗;诈骗罪;盗窃罪;二维码案AnalysisoftheboundaryoftrigonometricfraudandtheftfromQRcodecase[Abstract]Thetrigonometricfraudisthecaseofthepropertylossofthevictimcausedbytheperpetratorcommittingfraudtothevictimwhichresultsinthedispositionofthevictim’sproperty.Inthiscaseofthecrimeofpilferage,theconductofperpetratordidnotincuranyfaultawarenesstothevictimorthethirdpartytodisposehis/her/theirpropertyofhis/her/theirownaccord.SointheQRcodecase,theconsumerastheonebeingschemed,themerchantasthevictim.Theconsumerhasdisposedhis/herpropertybasedontheinstructionofthemerchant.AnditwasthefraudconductofprivatelyexchangingtheQRcodemadetheinstructionfault,whichresultsinthelossofthemerchan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