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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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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周边 安全管理 办法
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方法5篇 第一篇:XX市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方法XX市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简称综治“三化〞)建设,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平安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平安、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高级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幼儿(园、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统称学校)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联动、专群结合、社会参与的原那么。 第四条加强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要求,以效劳师生为宗旨,以维护平安为目标,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防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学校平安教育、平安保卫、平安联防、快速反响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健全安保机构、确立安保标准、完善安保网络、形成安保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校内平安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学校教书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第二章 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执法、工商、平安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质监、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平安工作,履行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学校应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 第六条 综治委、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的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工作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和创立“平安校园〞活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校园平安管理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市委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学校平安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平安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平安工作领导机制,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建立学校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平安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平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平安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导学校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全面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专职安保队伍的使用、培训、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平安工作;落实对治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平安教育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涉校矛盾纠纷;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协助学校做好平安教育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条 卫生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订购餐、游泳池等卫生状况;加强学校周边及校内饮食店、小卖部、医疗点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控制;文化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出版物、网吧、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者;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店铺及各类营业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加大打击违规经营和非法传销工作力度;平安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平安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校园平安事故的预防、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车辆的平安管理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清理工作,定期对学校周边建筑物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撤除各种违章建筑;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催促学校及时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平安事故隐患;信访部门应加强涉校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和协调处理涉校信访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学校安保力量的招聘及合同签订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平安管理的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加强学校平安教育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新闻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平安教育宣传工作;其他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根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第三章 学校平安保卫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校园平安保卫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制度,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设立保卫机构,按照不少于二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保卫机构和安保人员的职责。 高等教育学校应配齐配强专职安保力量,明确其安保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为平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学校应健全门卫查验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准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禁止将学校公私财物非法带出校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实行封闭管理,校内学生及教职员工凭证件出入学校;未携带证件的,须由安保人员或门卫查实身份前方可入校。在上课期间,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禁止学生擅自离开校园;非上课时间,校外人员、车辆应凭证件或相关证明,由校内人员引领并履行登记手续前方可进入学校,进校、离校时须注明具体时间。实行开放式管理的高等教育学校,进入学校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由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的,须由安保人员或门卫查实身份前方可入校;校外人员、车辆应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填写会客单或工作单方可进入学校。 学校门卫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各出入口或显要位置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灯箱,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确保到达封闭校园的标准。在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宿舍区应配备相应的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在校园出入口要设置必要的防冲撞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校门前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在学生进出校门时,要组织专人维护学校内外秩序,防止出现学生在校门口扎堆拥堵现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大门、围墙、学生宿舍区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防入侵报警设施,并保持全天候、全时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应具备联网上传功能。 第四章学校内部平安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遵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广阔师生身体健康。 学校应加强食品平安管理,严格遵守卫生操作标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体检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学校对外承包食堂或订购集体用餐的,要严格落实索证制度,承包方或提供师生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业和单位须具有餐饮效劳(或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学校应加强饮用水平安管理,定期检查学校直饮水、二次供水、大桶水、茶炉水等卫生平安状况。学校直饮水、茶炉水应安装在合格的地方,远离厕所等污染源,并定期检验水质;二次供水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持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水质要定期检验,水池要定期清洗;学校应采购合格的大桶水,并严格索证,建立台帐。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新生入学应提交体检证明。小学与托幼机构在入学、入托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平安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及电梯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平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学校应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校园内的消防平安。 学校应配备能够满足消防平安需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学校应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平安管理,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置、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存放平安。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要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不得聘用因成心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及有其他明显智力障碍的人。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防范和防止内部人员侵害学生、教职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 平安档案作为实施平安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校应急平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委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防恐、防突发事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应急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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