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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造船
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
暂行规定
造船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落实造船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船舶建造单位(以下简称造船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造船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造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园区)及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造船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船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造船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根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2223)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
2.确保建设工程平安设施遵从“三同时〞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平安生产条件需要;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意外伤害保险费;
3.确保平安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所需资金;
4.提供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资金;
5.保障职业防治所需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健全平安生产管理网络,法人代表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平安管理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全体员工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平安教育,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六)平安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
3.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
第六条造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平安责任,与平安管理员和施工人员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明确平安目标和责任追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平安生产问题;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平安专项检查,并形成记录;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安监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平安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造船企业在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平安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平安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造船企业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平安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发包单位、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条造船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覆盖船舶建造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平安生产会议制度;
(二)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五)平安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造船企业应当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熟练掌握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造船应当依法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平安管理人员配备原那么为。按照企业员工人数,每300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造船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平安生产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开展现场平安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迅速组织或者催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确定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或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造船企业应当支持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并保障其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岗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造船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方案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造船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造船企业每年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记入从业人员教育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造船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二)造船企业行业特点,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平安生产管理知识、相应岗位的平安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平安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平安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造船企业常见和多发事故类型、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掌握的平安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造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造船企业新上岗的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岗位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培训方式主要是举办“三级〞平安教育、专题平安教育、操作技能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等多种培训班。
第六章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条造船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造船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本企业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要积极促使外包队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必须催促外包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参保人员达20230%。
第二十二条造船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平安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平安保障能力下降的平安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提高平安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造船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平安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
施工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平安通道和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施工现场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平安通道和出口。
第二十四条造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造船企业应当对平安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平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起重设备、厂内运输车辆和压力容器必须定期经有权部门检测认可。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平安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