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涂斌华一、绪言自然资源,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但是,考虑到土地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尤其是土地法律标准的特殊性,同时为了便于本文的论证与权利设计,作者拟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两大局部即土地与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资源简称资源并在此根底上对资源作一个限定性界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资源的定义是。资源指自然界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矿藏、水流、动植物、能量等等。虽然这些资源均依赖于土地,但是资源事实上是可以与土地别离或相对别离的,或者具有独立于土地的价值,同时由于资源本身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资源具有独立性,是可以也应当与土地相别离的。因此,在本文中,自然资源这一概念作为资源与土地的总称,而资源那么必定不包含土地。而对于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实际上,这里未利用土地并不是按照用途分类,而是按照是否已经为人类所利用,它对应的应当是已利用土地。我们认为,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并列的应为资源性土地。所谓资源性土地,是指土地地表或地层中含有某种或某些自然资源并能为人们开发利用因而获得资源性的一类特殊性土地。资源性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同时,这种土地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之处在于,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价值却根本上是对土地本身和空间的利用,而资源性土地的价值不在于土地本身,乃在于其蕴含的资源或特殊用途,譬如含有矿藏的土地,其价值在于矿藏,而不在于土地;依照我国现行立法,结合作者的归纳,资源性土地在我国,大致包括矿地、荒地、林地、草场和滩涂等。第2页共13页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开展所必须依赖的根底,对其进行有效与合理的利用不仅关系到产业开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一国经济能否持续开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我国自然资源虽然很丰富,但是人均占有量很低。同时,对于非常有限而珍贵的自然资源,一方面出现大量资源性土地闲置现象,使其应有的资源效益到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或正在开发的资源,在实际的开发和利用中效率很低,又存在大量的短期投机行为,资源浪费现象普遍而严重,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譬如一九九八年特大洪灾)和资源危机。甚至在某些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