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知识产权法民法典研究。随着国家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其中知识产权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一起处于争议之中。但是随着社会的开展,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已长成参天大树,民法典已经无法囊括知识产权法所标准的对象和范围,而且物权法、债权继承法等传统民法与知识产权的交集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很难反映现实社会的具体情况,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对的独立看待,就会为社会的开展起到更好的标准和约束效果。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单行法;自由开展一、知识产权法不宜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在民法典中有人格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它与知识产权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知识产权是针对人类的智慧成果作为对象形成的,它是无形的;而民事权利那么是基于人们的财、物以及人本身的原因产生的权利,它是随着人的出生就产生的权利。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在处理问题时就会产生很多难题。例如,在知识产权中,我们能够发现对相关产业的政策有明显突出的表述,也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有较为浓厚的行政法因素,但是这些在民法典中却没有全面有效的体系。另外,一部合格的民法典应该具有如下特点:如结构合理、体系严密、内部和谐,但是知识产权法对于民法中的一些分支法律如物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具有特殊性,所以我们如果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不仅难以做到法律的结构合理、内部和谐,而且也无法表达逻辑自洽、体系严密的特点。最后,知识产权法适用性很强,因为它作为部门法在具体规定上十分详细,但是,假设我们将知识产权作为民法典诸多内容中的一编,那么知识产权的全部条文就会因为民法典的条文总量而受到压缩,最终会导致在具体生活中应用时操作性差,甚至是难以满足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因此我们说知识产权法不宜作为民法典的一编。二、知识产权法制与民法总那么民法总那么包含很多不具体的法律,例如商法、劳动法、经第2页共3页济法、无形财产法等诸多法律。同时也是以民法存在为前提和补充性标准,但是民法总那么的许多规那么对于知识产权不是总用的关系,也不是类推适用的关系,而是适用的关系。这就说明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解释权和适用的规那么。而不能将知识产权关系的适用优先适用于民法总那么,也就是说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适用知识产权法,当且仅当知识产权法没有针对具体问题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