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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干象检疫技术规程
GBT
23627-2009
杨干象
检疫
技术规程
23627
2009
GB/T23627-2009有杨干象的林木及其产品的除害处理。4检疫范围包括对杨干象寄生的杨属、柳属植物活体、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参见附录B。5产地检疫5.1苗木繁育基地的检疫5.1.1查阅档案5.1,1,1查阅苗木繁育基地寄主植物种苗来源的历史记录。5.1.1.2查阅苗木紧育基地杨干象发生的历史记求。5.1.2踏查5.1.2.1凡胸径大于2cm的寄主植物均应进行踏查。5.1.2.2根据苗木鉴育基地种苗的培育方式和整体布局设计踏查的路线,沿踏查的路线对繁育基地的苗木进行全面调查。5.1.2.3调查苗木的枝干是否有杨干象的危害状,杨干象危害状参见附求C,5.1.3标准地调查5.1.3.1在踏查过程中发现有该虫时,应设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5.1.3.2标准地应选设在杨干象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5.1.3.3标准地的面积视苗木密度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不应少于30株。5.1,3,4标准地的数量视寄主植物栽植地的规模而定,标准地的累计面积不少于应施调查面积(数量)的1%。5.1.3.5苗木总量在30株以内的应全部调查。5.1.4检疫检验5.1.4.1调查苗木枝干表面是否有杨干象的危害状,杨干象危害状参见附录C。5.1.4.2对具有危害状的苗木枝干进行解剖,取出虫体进行检验,杨干象形态特征参见附录A。5.1.4.3调查每株样树的虫口数量。将调查数据记入附录D,5.1.5检疫处理5.1.5.1在苗木紧育基地发现有杨干象危害的苗木,应拔除销毁。5.1.5.2对于有虫株率达到15%以上的苗木繁育基地,应及时采取择伐措施,对有虫株率达到30%以上的,应及时采取皆伐措施,清除虫源。5.1.6产地检疫结果评定5.1.6,1经产地检疫,未发现杨干象寄生的苗木,为产地检疫合格;对带有该虫的寄主植物进行了检变处理,处理效果达到100%的为产地检疫合格。5.1.6,2对带有该虫的寄主植物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虽经检疫处理但处理效果没有达到100%的,为产地检疫不合格,6调运检疫6.1苗木,幼树及其他活体林木的检疫6.1.1抽样6.1.1,1胸径达到2cm以上的苗木、幼树及其他活体林木均指进行抽样检查。6.1.1.2用随机抽样法或机械抽样法抽检样品。6.1.1.3抽样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少于30株的应全部检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