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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常委会
学习
宪法
座谈
会上
辅导
讲话
在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宪法座谈会上的辅导发言
同志们:
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经过这次修改,现行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立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对于我国实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开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以及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中央要求,要以这次宪法的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为此,专门发了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并加强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领导,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人大工作者,更需要学好宪法,掌握精神实质,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掀起学习贯彻宪法的新高潮。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下面,我结合近期的学习与思考,就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学习贯彻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根本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学习贯彻宪法,有必要对宪法的起源、本质、特征、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一定的认识,解决好“宪法是什么〞这一根本认识问题。“宪法〞这个用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周朝的典籍中,在国外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周朝的所谓宪法指典章、制度等行为标准,古罗马的所谓宪法指皇帝颁发的诏令、谕旨等,都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指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根本原那么、根本国策、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那么以及公民根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来讲,都不可能出现近代意义的宪法。
(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毛泽东同志说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近代意义的宪法的产生是和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的。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实立,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根底。另一方面,资产阶级民主观念和立宪主义思想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根底。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以及为这种制度辩护的神权观念,以便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开展扫清道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这个契约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观念就认为,国家政权不是上帝授予的,而是人们签订契约的结果,国家主权是公意的表达,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在反对封建王权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立宪主义思想还主张,为了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必要限度,国家应该有一种根本法,这个根本法必须表达人民的意志,必须成为限制国王或者政府活动、保护人民权利自由的工具,人民有权通过选举代表,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有了经济根底和这个思想根底,在资产阶级获得国家政权后,也就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资产阶级依靠人民的力量推翻封建王朝、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以后,就把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资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世界上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发生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革命使英国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宪法由各个历史时期公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构成,是不成文宪法。美国在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87年制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个成文宪法,确认了民主共和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于1791年制定了欧洲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当然,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同样需要制定自己的宪法。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就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新中国成立后,也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宪法。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管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公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成认它,这就是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是对已经存在的民主事实确实认。宪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它是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把斗争的胜利成果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以便稳固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并使这种地位合法化。资产阶级制定宪法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防止封建阶级复辟;用法律手段确立议会制度和分权与制衡的原那么,防止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专断,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因此,资产阶级宪法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同样,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争得民主以后,也需要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和确认,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法律化。也就是说宪法是以一定类型的民主作为前提和根底的,同时民主也需要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
(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在法律属性上有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法律。一是从内容和地位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集中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普通法律、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二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根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那么,任何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的章程就已经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三是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多数国家也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以维护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有人讲,一部真正的宪法应该是政府和人民在平等的情况下订立的一份政治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是相互的,所以讲,制订宪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美国的立宪,就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我们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花了两年多时间,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了4个月,中央政治局先后讨论了8次,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3000多代表,只有3票弃权,不到千分之一,充分表达了党的主体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而普通法律是按照宪法的程序制订的,尤其是在宪法制定以后,如何保持其稳定性,事关执政者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关系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根本利益,涉及的到政权机关的运作和统治秩序,各国在宪政实践中都给予高度重视。如我国现行宪法就对宪法修改规定了特别程序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二、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开展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宪政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华民族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民初就开始。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利益,简而言之,宪政既是有限政府,也是毛泽东同志讲的民主政治。19世纪末,戊戌变法后,清朝政府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被迫效仿西方政治制度,在192023年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份规定未来制宪原那么的文件,不是成文宪法。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为了挽救即将灭亡的命运,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它只是在保障皇权的条件下,进行君主立宪,没有人民的权利。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约法,这才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这个约法从形式上确认了“立权在民〞,但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没有任何实施的可能,所以孙中山先生感慨地讲:“假设只有白字黑字的宪法,决不能保障民权,宪法之成立,唯有在列强及军阀势力推翻以后。〞当然之后的袁世凯、曹锟,直到蒋介石,都炮制过宪法,但这些都是以民主、宪政为幌子的专制政治,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才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的宪政历史才掀起了新的一页。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开展。新中国先后公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前夕,即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在建国前夕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也不可能立即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情况下,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四部宪法:一是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表达了近代国内和国外宪政运动历史经验的结合、以及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一部比较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就是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的。二是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那么,但由于它是在十年动乱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把“左〞的一套理论和实践法定化了,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三是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我国进入新的开展时期的总任务,反映了全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取消了1975年宪法的某些错误规定。但由于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该宪法没有完全摆脱“左〞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但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生活的客观要求。四是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开展了1954年宪法的根本原那么,进一步去除了十年动乱遗留的影响,克服了1978年宪法的缺陷,从国情实际出发,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开展的经验,借鉴吸收了外国的经验,是一部符合国情、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确定了四项根本原那么和改革开放的根本方针,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的公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历程,也记录了我国宪政事业开展的根本经验和教训。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随着社会实践的开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开展的客观要求,从1988年起,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0条宪法修正案。一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2处修改,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同志讲,这是借鉴了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刚刚讲到,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00多年原文一直未动,但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18次,过去也有过误导,认为200多年美国宪法没有变动过,确实原文没有变动,但是修正案的形成,修改了18次共27条,我国以往的宪法修改是全面修改,时间上也是重新制订。二是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