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经/2022年4期体旨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然人和法人,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构成市场主体需具备拥有独立的产权、市场主体是自主决策者、市场主体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三要素[16]。采伐权流转过程的市场主体分为采伐权流入主体、采伐权转出主体,两大主体均满足市场主体的构成三要素,具备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3.3.4流转价格设定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对资源配置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通过自发的价格调节来平衡供需关系。因此,价格的量化是采伐权流转的关键。采伐权流转的制度设计采取生态优先的主旨,意欲提升森林资源经营者的林业生产积极性。流转价格设定应确定生态效益这一底线价格,可由市场自发调整,采伐限额价格高于生态效益价格,采伐限额转出主体获取一定的收益,而采伐限额转入方以高于生态效益价格但低于采伐收益的价格流入采伐限额,限额流入主体实现了林木价值的变现,促使森林资源经营者的更新造林行为。4结束语在市场经济并不完善的时期,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面临一系列问题。从长远来看,过度限制林权阻碍了林业的健康发展。探索采伐权的流转,实现采伐限额的合理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提高森林资源经营者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实现森林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但如果实践中对增加生态效益无效或对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无效,就不能予以全国范围内推广。参考文献:[1]高利红.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J].法学,2004(12):94-96.[2]郜峰.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6.[3]黄锡生,陈宝山.生态文明视野下采伐许可制度变革探究———兼论《森林法》的修改[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9,33(10):47-52.[4]胡若溟.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3):77-83.[5]于德仲.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创新初探[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9(1):21-24.[6]林工茗.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20,43(2):25-27.[7]龙新毛,张向前.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5(1):14-17,25.[8]吉登艳,马贤磊,石晓平.林地产权对农户林地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产权完整性与安全性———以江西省遂川县与丰城市为例[J].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