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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制度研究_沈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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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科研 资助 成果 披露 制度 研究 沈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科 学 学 研 究 文章编号:()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制度研究沈 健,钟 卫,徐 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院,北京)摘 要:国家科研资助过程中,成果披露是解决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键手段,是维护科技安全、明晰产权归属、优化成果管理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成果披露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了个人 单位、单位 国家双层道德风险模型,对比中美两国成果披露制度发现,美国综合采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服务国家目标的实现,中国国家科研资助尽管有着科学而明晰的政策目标,在由“国家统管”到“国家授权”的过程中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成果披露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强化制度建设、平衡权利结构、厘清功能定位,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科研资助成果披露制度。关键词:科研资助;成果披露;产权归属;成果管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收稿日期:;修回日期:作者简介:沈健(),男,副研究员,博士。钟卫(),男,副教授,博士,通讯作者,:。徐洪(),女,副研究员,博士。在创新引领发展的理念指引下,国家科研资助体系近年来日益完备、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中国政府科技投入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并与美国差距不断缩小,与此同时,成果产出规模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和运用好国家资助科研成果成为社会及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成果披露作为成果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权利归属划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础,更是国家行使资助人权利、落实科技政策的关键抓手,相对于经费资助治理和成果转化运用,衔接两者的成果披露在我国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成果披露制度从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到法律制度都处于摸索阶段,研究和完善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利益、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有着重要意义。研研究究背背景景成果披露是指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因资助、雇佣、合作等原因而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流程、格式、内容向研究资助方或任务分配方披露发明成果相关情况,为成果管理提供保障。自 世纪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将政府资助的成果权利转由单位掌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融合、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界限日趋模糊,成果披露相关的主题研究开始活跃,诸多学者对发明人与单位的披露博弈行为展开讨论。其一,在披露方式上,发明人面临着将成果第一时间公开发表论文(向公众披露)还是延缓发表以申请专利获得商业机会(向单位披露)的选择,许多高质量成果并没有向单位披露,原因在于科学家们更为重视高质量成果的领先发表优势而非技术商业化收益,单位若采用更为科学、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能够一定程度减少科学取向和商业开发的冲突,增加科学家披露意愿;其二,在披露对象上,发明人存在着是向单位披露还是私自向其他企业披露的选择,尤其是在单位成果管理能力较弱、技术商业化能力不足、收益分成比例较低或者发明人意愿自行成立衍生企业时,成果披露规避行为更有可能发生,研究发现完善制度环境、增加教育培训,以及提高服务能力、出台激励政策等能够影响发明人的披露决策。与国外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成果披露制度不同,国内成果披露制度尚属探索阶段。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出台的关于提升高等学DOI:10.16192/ki.1003-2053.20220907.001科 学 学 研 究第 卷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首次提出“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但该文件侧重倡导而非强制性要求,并未对成果披露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制度和实践上的缺失,国内与成果披露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只是在其他主题的研究中偶有涉及:其一,科技报告作为以“交流共享”为目的的“文献化处理的科技项目研发档案”,与为减少利益双方信息不对称、涉及产权利益分配的成果披露有着功能性区别,但是两者在信息报送流程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部分以科技报告制度为对象的研究也会介绍国外成果披露政策,相关文献为研究成果披露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其二,专利申请和成果披露分处成果管理的不同阶段,两者在形式、内容和功能上差别明显,但有学者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将专利申请等同为成果披露以方便研究职务发明流失问题,同样促进了学界对成果披露的重视和理解。综上,与国外较为关注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成果披露博弈不同,国内成果披露制度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为丰富国内成果披露理论研究文献,服务国家出台政府科研资助成果披露制度,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个人 单位、单位 国家双层道德风险模型,探讨不同情形下委托人应对信息不对称的策略。中国和美国国家资助权属管理模式和改革历程基本一致,在科研资助规模、国家安全保障等角度都有较强的可比性,同时,美国经近两百年的发展,个人 单位、单位 国家成果披露的制度和流程已较为成熟且具有较强的参考性,本文将模型应用于分析中美两国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策略差异,有利于明晰我国国家科研资助成果披露制度的问题和挑战。双双层层道道德德风风险险模模型型 成果披露的条件和程序成果披露制度针对的是具有商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一项成果是否进行成果披露,与科学家的商业意识和价值追求直接相关,当科学家追求尽快发表或者科学家愿意将具有良好商业前景的知识成果免费为公众所用,则无须履行成果披露程序,直接通过论文发表、会议宣讲、在线公开等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公开的成果不能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法律保护。如果科学家认为成果具有商业化可能,并寻求成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需要按照国家和单位的制度规章要求进行成果披露,以方便国家和单位进行成果管理和收益分配。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程序可分为单层成果披露和双层成果披露两类。个人直接向国家的披露为单层成果披露程序,个人向单位披露成果然后由单位向国家的披露,为双层成果披露程序。从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将成果管理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已不再接受个人直接向国家披露成果,而是通过规定单位向国家的披露义务对成果进行间接管理,个人 单位、单位 国家双层披露程序成为主流做法。成果披露的信息不对称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企业作为雇主为发明人提供工作报酬,同时企业作为资助人为研究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为研究提供条件并指定发明人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使得企业对发明成果有着明确的预期和有力的管控。与此形成对比,国家科研资助当中,政府、单位、个人三个主体权力分散、关系复杂,研究人员基于自身在某一领域的积累提出研究方向和工作方案,并通过竞标手段从政府部门获得特定的研究资助,作为雇主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为发明人提供研究资助也不限定其研究方向,作为资助人的政府部门无法对发明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雇主与资助人分离,且发明人工作内容基本不为雇主及资助人有效约束和及时知悉的特殊状况,造成个人 单位 国家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模型的提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掌握信息一方为强势方,是代理人,缺少信息的一方为委托方。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后,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损害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利益,此时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如图 所示,当委托人只能观察代理人做出的行为选择,难以观察到外生的自然状态,无法了解代理人基于何种信息做出的行为选择,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当委托人对自然状态和代理人行为选择均不能观察,只能够观察判断基于自然状态和行为的结果(契约达成状况),被称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两类风险模型的差异主要有两点:()行为的可观察性,行为可观察的模型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行为不可观察的模型 第 期沈 健 钟 卫 徐 洪:国家科研资助的成果披露制度研究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是否有预先明确的结果(契约),事先没有达成有明确预期的契约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否则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图 两类道德风险模型 科学研究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同时科技成果中普遍存在不为人所知、难以落在纸面的隐性知识,两者相结合导致单位很难掌握发明人的研究进展和成果状况,意味着发明人对成果是否披露、何时披露以及披露多少有着极大的控制力。所以,如图,个人 单位层面的成果披露过程中,发明人因具备绝对的信息优势而成为代理人,单位作为委托人并不了解成果信息,只能观察到发明人作为代理人的披露行为,个人 单位的第一层面的成果披露构成了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单位 国家层面的成果披露过程中,单位由于具有信息优势身份由第一层面的委托人转变为代理人,如图 所示,单位的信息优势不仅在于通过第一层面的成果披露程序掌握了更多的成果信息(自然状态),还在于其明晰自身对成果的管理运用转化等管理水平和努力程度(行为)。在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中,国家尽管确定了政策目标,对单位的成果管理提出了要求,但作为国家作为委托人并不了解成果信息,也难以观察单位具体的成果管理行为,只能观察最终目标实现程度,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最优契约是否达成。图 成果披露的双层道德风险模型 道德风险的应对委托人往往采取激励、监督和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措施可归为两类:()不增加委托人信息掌握的条件下,营造环境促使代理人做出“合理”行为,委托代理理论中被称为激励机制;()委托人采取手段获得更多信息,直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让代理人不得不做出“合理”行为,可以将其称为约束机制。除上述两类措施之外,契约(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评估性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含奖金激励、评价激励、产权激励等,激励机制能够提高代理人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成本,促使代理人自觉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激励相容的效果。成果披露的双层道德风险模型中,激励措施被普遍运用,但不同层面的委托人侧重的激励机制不尽相同。在个人 单位成果披露过程中,发明人如果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不向单位披露成果,所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为发明人提供成果转化奖金激励,许多国家在各类法律规章中直接规定了单位的奖励数额比例,使得发明人在衡量机会成本后更有意愿向单位进行成果披露。在单位 国家成果披露层面,从 世纪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纷纷立法采用产权激励的方式以激发单位的主动能动性,将成果的权利赋予单位让其负责转化应用并取得收益,国家间接受益于成果应用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从而达成科技政策最优目标。()约束机制科 学 学 研 究第 卷约束机制是通过法律、契约、道德等方式规定代理人承担向委托人披露信息的义务,消除或者减少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通过作用于信息传递的重要环节,能够直接增加信息获取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如图。在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督促代理人更全面准确地披露自然状态信息,就能达到约束效果。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则需要同时增加委托人对自然状态和代理人行为两方面的可观察性,才能方便委托人掌握更多信息,监督代理人做出行为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图 两类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 图 成果披露双层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 成果披露双层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如图 所示,第一层面的个人 单位成果披露过程中,单位通过扩大成果信息范围、明晰信息报送标准、增加信息收集时效等手段,更多地获得成果信息以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第二层面的单位 国家的成果披露过程中,国家不仅对成果披露的时间、格式、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还要求单位披露其成果管理行为和具体执行效果,以促使单位尽到勤勉职责。()政策目标在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模型中,一个合理的最优契约(结果)是非常重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之一,代理人根据最优契约明确行为方向,委托人能够通过契约执行情况评估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是否有效。成果披露双层道德风险中,国家政策目标对解决成果披露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为单位 国家层面国家评估政策有效性提供依据,政策目标对个人 单位层面的行为也具有重要引导价值。由于单位同时扮演着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角色,如果国家给予的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有效,单位为了达成国家制定的政策目标会主动将国家的政策意愿引入贯彻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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