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视野
证明
责任
分配
问题
研究
李君阳
2023 年 2 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总第 36 卷第 198 期)收稿日期:2022-09-03作者简介:李君阳(1996),男,河南鹤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政法与社会规范说视野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李君阳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摘要:规范说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占据着不可撼动的理论主导地位。以规范说审视民诉法解释 第 91条,不难发现其存在法律要件划分困境并需要予以消解。此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不难厘清。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以“原则”和“例外”的形态呈现的。通过反驳与批判学者们支持赋予法官分配证明责任自由裁量权的三个主要理由,可以明确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之中并无法官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余地。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证明责任减轻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doi:10.3969/j.issn.2096-2452.2023.01.010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452(2023)01-0056-06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已经进入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时期的背景下,规范说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依旧占据着不可撼动的主导地位,这也决定了围绕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必然是在规范说的视野下进行的。1当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与我国法治变革相互交融,学者围绕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一般分配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极大地促进了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的进步。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整体进步不能忽视,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亦不能忽视。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 2022 年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第 91 条作为规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条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存在法律要件划分困境。随着我国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日益完善,其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间的关系急需厘清。法律续造情形的客观存在、完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以及实现个案公平是学者们支持赋予法官分配证明责任自由裁量权的三个主要理由,如何予以反驳与批判才能维护规范说理论的正当性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笔者拟在下文中对这些问题予以逐一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当前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上的丰富与实践上的进步。一、民诉法解释 第 91 条的要件划分困境及其消解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理论依据,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2学者们在围绕该条文进行探讨时无论是以支持的视角所进行的证成,还是基于否定的态度所进行的批判与重构,都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来进行学术研究。本部分以规范说为基础对该条文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审视,意在指出该条文在规范逻辑65规范说视野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上存在法律要件划分困境,并提出消解此种困境的构想。1.条文规定与四种权利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分析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的规范逻辑可以发现其要点在于明晰“引起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变动的法律要件以及相应的要件事实与妨害权利要件以及相应的要件事实”,以此划分成条文中前后两项对立的权利规范要件以及相应的要件事实,从而完成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这种规范逻辑在于证明责任分配是以实体法为基础,通过将法律要件划分为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对立规范,以此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因此,民诉法解释 第 91 条的精神内核与规范说是契合的。但是,当我们将视角切换到条文的具体规定与规范说所主张的四种权利规范要件的对应上时,不难发现该条文存在以下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权利受到妨害”这一要件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界定。如果将第 91 条中的“权利受到妨害”理解为“权利受到侵害”,即作“侵权”角度的理解,那么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之间必然形成一个侵权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明显可以被法律关系的发生状态所包括,继而“权利受到侵害”的要件以及相应要件事实可以被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实体法规范以及相应的要件事实所包含。此种情况下,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明显可以归于权利发生事实中。3由此,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时,其证明责任的承担完全可以依据第 91 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明确,而不必在条文中另做“权利受到妨害”要件的单独规定。由于法条明确将“权利受到妨害”及其相应规定设立于条文第二项中,与“主张法律关系发生”等规定相对立,所以“权利受到妨害”要件存在着理解为“权利妨碍规范”的基础。如果将“权利受到妨害”理解为“权利妨碍规范”要件,那么由于权利妨碍规范可以被引起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变动的实体法规范所包含,第 91 条将“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予以单独规定的做法依旧会产生法律要件划分困境。因为权利妨碍规范是规范说理论中的四种权利规范要件之一,而这四种权利规范要件又是以实体法规范为基础进行划分所得出,所以权利妨碍规范自然可以被实体法规范及其要件事实所包含,继而权利妨碍规范可以与法律关系的三种存在状态相衔接。由此,即使将第 91 条中“权利受到妨害”的相关规定去除,权利妨碍规范以及相应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承担依然可以通过识别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是主张法律关系发生还是主张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进而通过第 91 条中的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予以确定,而不必对权利妨碍规范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再做重复规定。如果将前述两种理解皆包含于“权利受到妨害”要件的含义中,那么第 91 条将“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作单独规定的做法依然会将法条置于法律要件的划分困境中。其中的缘由笔者在前文已有分析,所以此处不再赘述。总之,无论是将“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作“侵权”角度的理解,还是将其作“权利妨碍规范”要件的理解,抑或者将前述两种理解皆包含其中,“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以及相应要件事实都可以被引起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变动的实体法规范以及相应要件事实所包含,但第 91 条将“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予以单独规定,这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存在“权利受到妨害”要件如何进行界定的困境。第二,即使将“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予以删除,规范说所主张的四种权利规范要件如何与法律关系的三种存在状态相衔接依然是悬而未决的划分难题。因为将第 91 条中“权利受到妨害”的相应规定删除后,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以及权利排除规范与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之间的衔接问题还有待解决,否则第 91 条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便不可能充分发挥其责任分配功能。同时,又鉴于权利发生规范明显可以与法律关系的发生状态相衔接,权利消灭规范明显可以与法律关系的消灭状态相衔接,两要件不存在划分难题,所以当下亟待解决权利妨碍规范及权利排除规范与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之间的衔接问题。2.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的完善构想正如前文所述,民诉法解释 第 91 条的要件划分困境有两个,分别是“权利受到妨害”要件如何752022 年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规范说视野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进行界定,以及权利妨碍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三种存在状态之间如何衔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若要消解第 91 条中的要件划分困境应当对该条文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完善。首先,删除引起第 91 条产生条文逻辑不周延以及法律要件划分困境的“权利受到妨害”等相应规定。通过前述条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权利受到妨害”要件以及相应要件事实的规定致使第 91 条产生条文逻辑不周延与法律要件划分困境。在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完全可以被引起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变动的实体法规范以及相应要件事实所覆盖的情况下,即使将该要件的规定予以删除,也不会影响第 91 条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更不会有损其理论基础即规范说。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权利受到妨害”的相应规定从第 91 条中予以删除,以实现该条文的周延。其次,从法解释学上解决权利妨碍规范及权利排除规范与法律关系三种存在状态之间的衔接问题。只要对权利妨碍规范与权利排除规范的功能进行审视即可发现权利妨碍规范可以与法律关系的消灭状态相对应,权利排除规范可以与法律关系的变更状态相对应。其中权利妨碍规范的功能在于阻止权利发生,主张权利妨碍规范的当事人也是期望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体表征为将法律关系的发生状态因为权利妨碍规范的存在而推向法律关系的消灭状态,这种功能表明权利妨碍规范可以与法律关系的消灭状态相对应。根据权利排除规范的功能可知,其既可能一时地阻却权利行使,也可能永久地阻却权利行使。权利排除规范在民事权利上具体表征为抗辩权与形成权。4无论权利排除规范是以抗辩权的形式还是以形成权的形式表现出来,都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将其功能归结为在肯定现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关系作出的变更,前者如当事人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后者如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因此,权利排除规范可以实现与法律关系的变更状态相衔接。所以,权利妨碍规范要件的证明责任可以由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负担,权利排除规范要件的证明责任可以由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负担。总之,前述两个方面的完善可以归纳为对条文外在的完善与内在的完善,将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既可以确保第 91 条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又可以使法条本身与规范说理论紧密契合。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关系厘清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意在减轻规范说视野下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助于弥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的缺陷。随着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在我国的确立,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5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与着眼于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很大的不同,理论上对两者的关系界定也多有争议。1.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不能被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所囊括规范说视野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作用是依据实体法规范实现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实体法规范包含了立法者在制定规范时的一系列价值考量以及最终作出的价值选择,所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中也蕴含着价值判断问题,证明责任分配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6反观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其主要是通过运用主观证明责任来解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造成的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过重以致个案不公的问题,具有弥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缺陷的功效。质言之,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主要是在主观证明责任这个维度构建以及发挥规则功效。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涉及实体法价值考量所不同的是,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只是具有价值中立色彩的法技术规则。7 通过梳理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脉络可以发现两规则明显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首先,即使忽略两者在规则作用上的不同,两者在逻辑构成上也存在明显差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将事实真伪不明与当事人的责任负担相衔接,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只是将当事人的诉讼证明活动与责任负担相衔接。两种规则之下,导致当事人负担责任的前提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负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同。其次,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蕴含着实体规范中的价值目标,难免存在价值判断色彩。但是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只是一种具有价值中立属性的法律技术规则,其中并不包含价值判断问题。最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则仅仅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致使后者不可能被前者所囊括。85规范说视野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2.证明责任分配总规则体系下的“原则”与“例外”如前所述,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本质上属于包含实体法价值考量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只是一种具有价值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