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3359管理过失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反思与重构——以危险现实化理论为向导刘润泽(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如何认定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是实务上较为疑难的问题,而现有的理论解决方案,也大多存在标准模糊和说理不足等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管理过失行为所特有的危险,局限于观察介入因素在经验上是否异常,从而无法适应管理过失场合的归责需要。相较而言,引入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在判断流程上更为清晰,也能够更为深刻地解释因果关系的本质,可认为最理想的路径。具体的判断中,首先应当结合管理行为的性质,考察管理过失创设的是物理危险还是资格危险。其次,结合具体的危险类型,考察该危险是否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中。通过规范地逐级考察,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关键词:管理过失;因果关系;危险现实化;资格危险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21–14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日益高发的责任事故也令人触目惊心。数据显示仅2019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9519人①。如此情势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打击力度,将关闭安全生产设施、无视停产停工指令与无证危险作业等情形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于预防责任事故而言,这一举措应当说是有效的。不过,仅在第一事故现场追究责任人的话,恐怕效果有限,因为这并没有从源头解决安全问题。从源头考察就会发现,很多责任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管理者玩忽职守所致。不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就难以摆脱治标不治本的顽疾。在刑法上追究管理者的过失责任可谓必由之路。管理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取措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1]168。这一概念肇始于日本,起初是为了追究企业事故责任而创立的概念[2]。中国学理上讨论得较少,但得益于刑法中各种责任事故罪与渎职罪的设立,实务中也时常使用这一概念认定管理者的过失责任。因此,明确管理过失构成要件的内容,明确说明其因果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但管理过失的追责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把握却时宽时紧,乃至于在类似的案件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这一现象,应该说是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尚不成熟所致。案例1:被告人杨某系派出所所长,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案发前,杨某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