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给SEC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草案打几分?给SEC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草案打几分?文/约翰·C.科菲(JohnC.Coffee)编译/李高宇罗大千千呼万唤始出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去年3月终于向世人公布了气候风险披露的草案——《加强和规范服务于投资者的气候相关披露》(SECProposesRulestoEnhanceandStandarizeClime-RelatedDisclosuresforInvestors,No.33-11042,以下简称“SEC草案”或“草案”。第33-11042号公告在S-K条例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子部分,其中描述了注册人必须在SEC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提交与气候有关的信息。)商界对此的反应可以想见,他们会如管弦乐团般一致发声:“失望!沮丧!”“成本高昂!”《华尔街日报》甚至指控SEC不过是一颗棋子,任凭左倾的贝莱德集团(BlackRock)摆布——其实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贝莱德现在为投资者管理近十万亿美元的资产,而激进派很难达到如此巨大的资产规模。相关争论绵绵不绝,过程就像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面对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质询,其中充斥着阴谋论、危言耸听和小题大做。SEC草案并非凭空而来,草案的内容部分源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另一部分则出自《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GasProtocol)。前者发布于2017年,后者则可以追溯到1997年。《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介绍了一个新的概念:排放的“范围(scope)”。这个概念被用来对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进行区分。直接排放来源于公司发行人自身,间接排放则源于其他环节,而“范围”的三种分类正是分别指称三种不同来源的排放。“范围”概念在SEC草案中居于核心地位,草案对“范围1”和“范围2”进行了清晰确切的界定,但在对待“范围3”时却显得含糊不清。本文主要致力于介绍和分析SEC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妥协(事实上,SEC在气候风险披露方面仍远落后于欧洲监管者)。具体而言,将关注四个问题:1.SEC在范围3重大性问题中模糊的立场;2.SEC拟议的安全港规则,旨在豁免责任;3.“鉴证(assurance)”概念的内涵——SEC拟设置专门负责气候数据披露的审计师职位;4.SEC此次改革的立场能否在法庭上得到支持。范围3的范围SEC草案给出了“范围”概念的定义。范围1中的温室气体来自于公司注册人拥有和控制的来源,而范围2基本上是由公司购买和消费的电力产生的排放(主要因为这种排放易于计算,因而被单独列为一类)。范围3涵盖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公司上下游价值链产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例如供应、批发、零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