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研究2023年第2期共同富裕背景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式、冲突与路径贺林波汪诗荣(湖南农业大学,长沙410128)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生效后,政府必须按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同类型国有建设用地合法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式是学界分歧较大的问题。本文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从城镇化建设权责均衡分配的角度,探讨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所得税和征收调节金等不同入市收益分配方式下政府与集体的互动关系。在当前条件下,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着指导性与均衡性冲突,征收所得税存在规范性与灵活性冲突,征收调节金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为解决冲突,可遵循建立区片综合地价动态调整机制、免征入市收益所得税和授权征收入市收益调节金相结合的改革路径。关键词:共同富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路径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23)02-0041-10〔收稿日期〕2023-01-13〔作者简介〕贺林波,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法规;汪诗荣,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法规。〔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项目“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政企关系演化机制研究”(XSP2023ZDA008)。1953年,毛泽东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实现“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1]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新时代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集体经济和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推动“三块地改革”,以建设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成为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性、基础性任务。2020年1月1日,专题策划:财政与共同富裕41地方财政研究2023年第2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出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