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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耀
12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金融服务农业强国建设专题强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以色列、日本(魏后凯、崔凯,2022)。本部分将根据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共性特征,对我国和这些国家间的多个关键指标进行比较,厘清我国还有哪些农业领域发展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金融支持我国农业强国建设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农业强国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农业强国的内涵农业强国的内涵大体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供给保障能力,即守住国家农业安全底线,同时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物消费需求的能力。它是衡量农业强国的前提和基础(魏后凯、崔凯,2022)。农业供给保障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将有助于提升一国的农业供给保障水平。第二,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即掌握农业关键技术和高质量科技装备,同时能够实现农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能力(黄祖辉、傅琳琳,2023)。农业科技进步是实现一国农业增长与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三,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承载能力相协调,具有韧性地持续发展的能力。它对于农业强国的发展质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要求一国的农业发展韧性强。当以上三个方面全部“强”时,一国的农业竞争能力自然也就强大。换句话说,一国的农业竞争能力是其农业供给保障能力、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体现。这也是为何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会出现“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的表述2。2.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共性特征根据农业强国的内涵,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共性特征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供给保障能力强。劳动生产率,即第一产业从业人数的人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农业供给保障能力的最直接体现。在世界典型农业强国中,加拿大、以色列和美国2019年的这一指标皆高于10万美元,其他农业强国也基本在5万美元以上,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只有0.4万美元(魏后凯、崔凯,2022)。此外,土地产出率,即单位耕地面积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也可以衡量一国的农业供给保障能力。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日本、以色列、荷兰等农业强国的土地产出率已经达到了8.8万元/公顷以上,处于较高水平(黄祖辉、傅琳琳,2023)。第二,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是衡量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基本都在70%80%之间(熊桉,2019)。另外,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一般也达到90%以上(魏后凯、崔凯,2021)。可以说,科技进步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加快科技创新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强国的转变。第三,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一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其发展韧性的体现,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可以用单位面积化肥施用强度来衡量。在世界典型农业强国中,即使是人多地少的日本,近年来单位面积化肥施用强度也已经下降到225千克/公顷的国际安全线水平;而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更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魏后凯、崔凯,2022)。3.我国与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相比不足的领域相比世界典型农业强国,我国除了粮食供给保障能力较强外,在生产效率、科技创新、发展韧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发展现状和问题如下:第一,农业生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从劳动生产率来看,尽管我国2021年第一产业从业人数的人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为48678.0元/人3,和世界典型农业强国的差距在缩小,但仍然仅相当于美国和以色列等国的6%(黄祖辉、傅琳琳,2023)。另一方面,14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金融服务农业强国建设专题(二)金融支持我国农业强国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但是,现实中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然不足,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期限结构更加多元化,融资规模也更大。但是,一方面,和传统“小农”一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少被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对银行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供的生物资产、农机设备、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很难变现(陈培磊、郭沛,2020)。另一方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还相对滞后,制约了银行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不强,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不足。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贵。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借助担保公司的力量来融资,但因为部分担保公司缺少完善的信贷补偿机制,费用往往定得较高。如果再考虑在融资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成本,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融资成本将非常高(卜振兴、白艳娟,2019)。根据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对六省131个农业综合开发区的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的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平均)融资成本达7.38%,高于央行2015年底公布的全社会企业融资成本37个基点(王吉鹏等,2018)。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管理手段较少。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较弱、经营风险较高。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常存在股权结构分散、资产不易统计、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杨永珍,2017)。自然灾害、疫情冲击等也使得其得“看天吃饭”。其次,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品种还不够丰富,尤其是地方特色险种的不足,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无法被满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够健全。2.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不足,不利于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支持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和科研院所的发展。截至2019年9月,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农业科技贷款余额为125.1亿元(赵海,2020)。针对部分兼具战略性和基础性的重点科技产业,国家也通过设立发展基金来引导社会资本提供资金支持。2013年和2014年,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种业创新基金先后成立(张国志,2017)。但是,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力度还有所不足。第一,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力度不足。截至2019年9月,农业科技贷款余额仅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行贷款余额的0.2%。基层采取的贷款模式多为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与农业科技企业的“轻资产”特征不完全相符,也与“藏粮于技”的政策要求不相匹配,对于农业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观支持意愿尤为疲弱(赵海,2020)。第二,商业性银行和资本市场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门槛高。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外源融资对于农业科技企业愈发重要。但是,商业性银行的融资门槛较高。以现代种业为例,商业性银行往往倾向于给少数育种技术先进且拥有合格抵押品的“研育繁推”一体的成熟大型种业企业发放贷款。那些处于成长期且缺少合格抵押品的中小型种业企业,很难利用种子品种权来向商业性银行融资。与此同时,农业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难度也不小。无论是在债券市场16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金融服务农业强国建设专题(一)金融助力夯实农业供给保障基础1.金融助力保障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粮食安全是农业供给保障的核心。因此,高质量金融服务首先要助力粮食安全,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不断上涨的生产成本(黄祖辉、傅琳琳,2023)。第一,建立全方位的农地金融支持体系。打好“耕地保卫战”是实现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对接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有关的融资需求,为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耕地治理等环节设计多样化的融资产品,做到用金融护“土”,筑牢粮食供给保障的基础。第二,提升金融支持种业做大做强的力度。除了耕地外,保障粮食安全的另一要害是种子。金融机构应当关注216个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融资需求(邓文祥等,2022),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手段,开发符合种业企业特点的专项贷款,实现金融育“种”,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第三,创新适用于粮食生产的抵押担保方式。根据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特点,设立形式多样的金融服务方案。结合粮食产业链条,加大对订单、仓单等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支持力度;落实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与耕地有关的信贷产品(罗振军,2021);通过财政金融协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组建粮食生产担保公司,构建“政银保担”新模式(鞠国华、王燕,2020;张倩,2021)。第四,探索粮食企业运用资本市场融资。围绕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核心思路,探索允许粮食企业发放相关债券的可能,鼓励符合上市要求的粮食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王佩杰、董小玲,2022)。第五,发展高保障水平的粮食作物保险。面对近年来新冠疫情、自然灾害频发等各类风险冲击,应当进一步完善三大主粮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进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实施工作(龙文军、刘琳,2021),全面提升粮食种植户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保障能力,从而实现粮食安全和保障农业供给的目标。2.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将有助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运用数字化技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机制。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的发展,数字化技术已经充分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卜振兴、白艳娟,2019)。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对其进行风险定价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创新信贷投放机制,弥补传统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分析评价模式的不足,充分、准确和真实地获取相关信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更多支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开发中长期经营性融资产品,以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供需期限错配问题。第二,农业供应链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发“银行+产业化龙头企业+上下游经营主体”等供应链融资产品,借助农业供应链上各主体间的关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在此基础上,根据核心龙头企业资金周转时间长、金融需求量大等特点,将“存贷汇”等各类业务嵌入到数字化场景的建设中,为其提供综合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尹雪青,2023),提升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反哺”供应链上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农业融资担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服务对象。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和信用水平,设计、创新反担保措施,18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金融服务农业强国建设专题完成股份转让并获得相应资金。其次,在创新债券品种的基础上,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发债进行融资,支持其利用再融资或并购重组扩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王一涵、陈江,2021),以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被满足的同时不会增加额外的债务风险。第二,建立农业产业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除了上市和发债外,农业科技企业还可以通过产业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的支持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比如,现代种业领域中的种业发展引导基金就是非常好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介入种业的渠道,值得推广(张国志,2017)。4.金融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智慧农业和数字农业则是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质量金融服务应当加强对以上与农业科技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第一,探索开展大型农业机械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银行可以逐步将农业设施使用权、大型农机具等纳入潜在抵押担保范围。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科技企业的贷款可得性,而且还能加快金融支持农业科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第二,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农产品运输物流周转体系和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随着农村社区改造的不断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