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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的形成与协调_苏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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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有组织 科研 合法性 形成 协调 苏明
收稿日期:2 0 2 2-1 2-0 5基金项目: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人工智能与未来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S T F 2 1 0 1 7)作者简介:苏明,汕头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高校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的形成与协调苏 明【摘 要】组织合法性是组织良性发展的核心内容。高校科研组织合法性,一方面来自二战美国政府与高校合作构建的外部合法性,一方面来自古希腊自由科研传统及同行评议程序保障的内部自反性合法性。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过度组织化和自由化都不利于国家战略的实现。兼顾高校科研的自反性合法性和外部性合法性,需要学术民主与学术权威、学术自由与组织化、科学不确定性与技术目的性、专家决策与多元利益共同体的协调。【关键词】组织合法性 有组织科研 自反性合法性 不确定性 协调 2 0 2 2年教育部 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有组织科研,更高质量、更高贡献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自由科研理念在高等教育领域根深蒂固,高校为何要通过有组织科研服务国家战略、有组织科研与自由科研如何协调,是问题的核心。本文从组织合法性视角分析高校科研组织服务国家战略合法性生成的历史逻辑,以及自由科研合法性与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的协调问题。组织合法性是利益相关者对组织支持和认可的状 态1,是 组 织 何 以 能 良 性 发 展 的 解 释 框架2,不同角度可对组织合法性进行不同分类,本文主要以高校科研组织的外部组织合法性和内部组织合法性框架进行分析。一、有组织科研:高校科研组织的外部合法性科研组织主要分为高校科研组织、企业研发机构、国家科研机构。二战前,三种科研组织的社会分工并不相同和交叉,高校科研组织主要从事自由探索式科研。3由于国家战略导向的科研花费巨大、远超过大学承受限度,加之科研保密性和安全性有很高要求,大学既缺乏能力也不适合服务国家战略4,此时高校科研组织并不直接为国家战略服务,而将追求知识作为主要目标。1 9 4 0年范内瓦布什向总统罗斯福进行成功游说,提出如果美国政府提供足够科研经费,大学实验室就有能力研发出打败德、日的新军事技术,之后麻省理工学院放射实验室的雷达项目、加州大学拉斯 阿 拉 莫 斯 实 验 室 的 原 子 弹 项 目 等 相 继 落地。5大学服务国家战略的制度化始于1 9 4 5年范内瓦布什向杜鲁门提交的 科学:无止境的前沿,该报告提出国家战略的实现必须寻求高校科研组织的支持,建议设立美国科学基金会(N F C)并由杜鲁门签署法案成为正式行政机构,以项目发包制方式将国家需求和竞争性配套资金分发给大学科研机构,打通国家需求与大学科研组织的联系通道。61 9 4 5-1 9 5 0年,美国科学基金会法案围绕科学家应否具有充分自主权、政府如何领导和控制基金会等展开了长期争论,为避免法案夭折,双方进行了妥协。72 0 2 0年美国国家科学院报告 无尽的前沿:科学的下一个7 5年 再次强调政府应对关键研究领域进行集中和持续的支持,推进高校科研的组织化。8(见图1)政府对高校的资源投入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合法性构建的前提条件,美国政府并非因研究型大学的科研能力和声誉而主动寻求合作,事实上,二战前美国高校极少有全国享有盛誉的科学家,当时美国研究型大学声望获取中,其校长、董事会和学生的社会地位比教职员工的学术成就更加重要。9高校与政府的合作有很强的尝试性,其合法性并非天然存在,但合作的结果满足了高校和政府利益相关者需求并建立和提升了合作的声誉,构建出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规制合法性1 0;成功的合作案例证明了高校科研组织确实能服务国家战略并改变公众、学界观念,构建出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认知合法性;合作案例的推广和高校科研组织服务国家战略的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构建出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规范合法性。合法性形011图1 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合法性的形成与自强化成又推动更多高校服务国家战略,高校与政府合作的制度不断完善、合作观念不断深入、合作声誉不断增长,产生了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自强化效果,推动了合作制度向后发国家扩散。建国后,我国高校并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主要角 色,1 9 5 6-1 9 6 7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远 景 规划 强调科学院的骨干作用,承担“两弹一星”、载人航天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1 1科研机构服务国家战略的分工格局在2 0世纪末出现转变,主要原因在于研究型大学的繁荣。2 0 0 0年以前,我国科研经费主要集中于中国科学院,此阶段中国科学院最有能力和责任服务国家战略。1 22 0世纪末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科研组织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提升高校科研组织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2 0 0 3年开始模仿美国二战期间的经验在研究型大学建设国家实验室。随着研究型大学科研能力的提升,科学院不再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唯一或绝对主要力量,是否仍代表中国科研组织力量的最高水平,也具有了探讨空间。1 3伴随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成立,高校科研组织需要更多承担服务国家战略的责任,教育部 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将高校定位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科学基金、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等方面,我国高校科研组织服务国家战略的形式与美国愈发相似,这种相似性和趋同性成为后发国家科研体制合法性来源。2 0世纪我国国防工业机构开展企业化改革,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等央企同样建有诸多高水平科研组织机构,企业研发机构以工程师为主体承担了应用型国家战略的主要任务,与高校科研组织存在互补、互益关系:高校科研组织以科学家为主体主要服务于基础研究领域的国家战略,央企研发组织以工程师为主体主要服务于技术应用领域的国家战略。二、自由科研:高校科研组织的内部自反性合法性尽管二战后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合法性得到建立和强化,高校科研组织也非常依赖外部环境的资源输入,但是高校是非常特殊的组织,在历史上形成并延续着一条不必考虑外部评价的合法性证成路线。高校服务国家战略的合法性本质是资源交换的合法性,高校科研绩效由政府部门评价,往往要求高校科研成果具有一定实用性,让政府部门获取切实的利益回报,从而形成资源交换的平衡和持续。但并非所有高校学科都具有实用性,科学家群体还承担发展科学知识的责任。科学和科学家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科学家不由公共部门供养,不受政府部门约束,自由地依据兴趣探索纯粹的科学问题,更像是独特的娱乐消遣,而没有任何功利性的目的。1 4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知识自身而求取的科学,比为后果而求取的科学更加智慧。1 5科研活动的合法性从科学发展之初就不需要政府等外部因素的承认,其合法性主要是从科学共同体内部构建,科学家不是专门的职业而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柏林大学延续了古希腊科学理性主义传统,大学受国家支持却又独立自主,不需要向社会显示具体的功能证明存在的意义。洪堡明确指出,国家绝不能要求大学直接和完全地为国家服务,而应当坚信,只要大学完成了自己的目标,也就实现了而且在更高层次实现了国家的目标。1 6德国理性主义的研究型大学理念传递到美国,凡勃仑明确反对政府对研究型高校的任何干预,认为研111高校有组织科研合法性的形成与协调究型大学不是社会发展的工具,而是社会发展成熟的表现。1 7虽然二战后高等教育实用主义的理念被广泛接受,但并没有形成对理性主义的完全替代,而是形成研究型大学既要追求学问又要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平衡。理性主义研究型大学时期,高校科研组织的合法性一方面源于自由研究的历史传统,一方面源于当时研究型大学成功向政府注入一种信念,即相比受政府干预的研究型大学,完全自主的研究大学能更好促进国家发展,这与西方小政府的发展理念一致。但随着实用主义思想和有为政府理念的蔓延,政府的有形之手开始伸入高等教育领域。政府对高校的资源投入本质是一种投资,投资必然考虑效率问题,政府需要分辨何为好的研究以及谁具有更好的资质承担分配的项目,而高校科研组织也需要通过信号传递竞争获取政府的资源。由于学术前沿知识的高深性和专门性,政府部门难以对科研知识本身进行准确评估,科研组织和政府部门间存在很强的信息不对称,为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最有效办法是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用性知识产品以方便被服务方体验和评估。但并非所有科研成果究都具有实用性,尤其是一些理学学科及大部分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在实用性之外寻找学科合法性依据。理工学科科研成果的实用转化能力虽然更强,却也必须在实用性之外寻找学科合法性的依据,原因在于,知识实用化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完整的实用化产品需要相关知识的配套,真正前沿的学术知识往往不能立即转化为实用成果,能够转化为实用成果的学术知识早已不在前沿。实用性知识通常要以学术前沿知识为基础,在激烈国际竞争中,国家战略必须面向未来学术前沿领域,加大投入。学术前沿科研成果合法性证明的关键,在于把高深前沿知识转变为可被政府部门识别的信号,最大化解决高校科研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政府部门能通过信号识别出何为好的研究成果,让学术研究的评价和社会实践脱离,这种学术合法性被定义为自反性合法性。1 8学术自反性合法性生成的逻辑在于,规避学术前沿知识价值的不可测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同行评议的程序性标准形成判断科学的依据,一方面,学术共同体通过匿名同行评议方式建立学术期刊等级体系,让期刊等级成为科研成果质量的凭证;另一方面,学术共同体通过同行评议方式审核美国科学基金申请材料,将同行评议分数作为政府资源分配的依据。学术自反性合法性并不以实践和实用为导向,而源于学术共同体程序性评价,虽然程序性评价不一定与结果评价一致,但考虑到前沿学术知识的实用价值在未来很长时间才能被掌握,知识程序性评价生成的自反性合法性被广泛接受。学术自反性合法性生成的关键在于同行评议,什么是好的科研成果最终仍由精英科学家判断,同行评议被视为可保障科学品质和可信性的制度。1 9同行评议并不能百分百保障科学的品质,但却是目前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主要办法。2 0同行评议并不天然具有合法性,自身也需要一定程序来保障。学术发表和基金申请的同行评议程序是二战后才被推广,引入同行评议后又引发大量质疑:其一,同行评议从官员手中夺取了决策权,但同行评议的专家并不负责任,即外审专家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其二,同行评议让公共资金更多分配给纯科学领域,忽视了社会紧迫需要的应用研究,即同行评议目标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其三,同行评议歧视在低声望大学工作的科学家,即同行评议的公平性存在问题;其四,同行评议并不重视非大学部门科学家的意见,即同行评议决策过程合法性的问题;其五,同行评议不能完全剔除质量有问题的申请,即同行评议结果合法性的问题。2 1虽然同行评议制度存在种种问题,却缺乏替代方案,通常只能通过加入限项申请制度、回避制度、非共识推荐制度、监督制度等制度的完善,来增强同行评议自身的合法性。2 2总体上,高校科研组织合法性生成路线主要有两条,一是实用导向的外部评价合法性,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质上是现期的资源交换;二是同行评议制度的自反性合法性,政府投入没有按期获取回报,只能寄托于学术前沿突破能在未来产生效益,更像一种高风险期货交易。三、合法性的协调路线学界担心高度组织化的科研会破坏自由的科研环境、被边缘化的其他研究方向,如何协调自由科研与有组织科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战略包含庞杂的工作任务,需要通过大规模分工合作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本质是国家的组织能力,但集中的力量办成大事也存在客观的规律。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不能达到有求必应的效果,常有“有心栽花花不开”的结局,过度的集中力量反而产生负面效果。以人工智能的科学发展史和产业化发展史为例(表1)。人工智能科学发展和产业化历史公案显示:其一,实用导向的外部合法性并不必然保障学术内部的自反性合法性,甚至可能产生负面效果。211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 0 2 3年第2期表1人工智能科学与产业化历史公案公案内容人工智能科学史1 9 5 6年达特茅斯会议至2 0世纪8 0年代,美国人工智能的研究资金主要来自国防部先进研究项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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