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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镇安
生产
重大事故
隐患
治理
挂牌
督办
镇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5篇
第一篇:镇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xx镇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根底设施存在影响平安使用、威胁公众平安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镇安监部门和镇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标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安委会设立全镇“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催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平安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催促落实。
第十三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正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平安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方法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平安,现制定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单位和人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c、b、a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凡列入a、b、c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属建设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工程部挂牌督办。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认定后,报公司安监部门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同时,安监部门必须迅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要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公司安委办予以摘牌。
六、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安监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重大事故隐患牌匾,由公司平安部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篇: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桥上乡
重大平安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标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XX县区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催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催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正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平安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